从央行新策看信用财富
来源:中国企业信用联盟
2008-07-14 08:35:04
信息产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发挥征信体系为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功能。 然而,信息产业部和央行联手行
信息产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发挥征信体系为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功能。
然而,信息产业部和央行联手行动的消息刚一公布,立即受到舆论的普遍置疑,多家媒体发表文章对这一做法唱反调,《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曹林先生的文章认为,“欠话费难获房贷”是滥用公共诚信系统;《北京青年报》发表叶林先生的文章认为,部门信息共享客观上会形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河南出版的《大河报》发表舒圣祥先生的文章认为,银电联合对付消费者不公平……
从有关评论看,舆论质疑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欠缴通信费用,常是因电信行业垄断地位不公平的收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如果再将这一信息作为消费者能否获取银行贷款的信用评价指标有失公平。事实上,个人信用报告的形成是一个慎重的严密的过程,舆论的担忧是多余的,中央银行将通信费用缴纳情况纳入征信系统,这仅是一个参考性指标,而且是众多指标中的一个,银行不可能以一次通信费用缴纳与否而决定对其的最终信用评价,更何况央行征信部门还可以接受公众对信用评价的异议申请,让有关部门纠正不合理的信用评价。
同时,从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情况看,理想的完善的信用体系应将分散在各个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是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或是集中整合到专门从事社会信用管理的机构中,而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则分散在工商、税务、财政、外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社保、公用事业等多个部门。
以中央银行的征信体系看,目前,纳入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主要是信贷信息,也就是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情况,若仅以此评价一个人的信用是不全面的。比如说,某人即便再讲信用,但若从未贷过款,征信系统对此人的评价也是无信用,当然这里的无信用,只能说是无信用信息。因此看,中央银行征信系统逐步扩大采集信息的范围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至于中央银行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为何难以得到人们的理解,其原因在于立法滞后,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区分政府信用信息的密与非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向社会特别是信用中介机构公开披露信用信息等均无法可依,社会公众不可能不对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有所担忧,这也制约了征信体系的尽快完善。但这不是中央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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