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价格诚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是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并规范我市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
第一条 价格诚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是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并规范我市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安康市境内开展的价格诚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价格诚信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倡导诚实规范标价,反对价格欺诈,正面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有序的价格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价格诚信活动坚持自愿、平等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范围包括安康市境内所有的商品销售业、交通、电力、自来水、石油、电信、邮政、医疗、教育、旅馆、餐饮、市政公用、旅游景点等经营服务行业。
第五条 价格诚信活动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评审、分级管理的方法 ,每两年进行一次。通过单位自荐报名、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社会公认的方式,评选产生 “县级价格诚信” 单位和“市级价格诚信”单位。
第六条 “价格诚信”活动以县区为单位 ,通过采取广泛动员,单位自荐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各县辖区参选单位由县区物价部门组织评审,中省驻安和市直单位由市物价局组织评审,各县区在组织评审县级“价格诚信”单位的基础上择优向市物价局推荐市级“价格诚信”单位。
第七条 申请和推荐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的单位应向所辖区内的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下列相关材料:文字材料(包括创建价格诚信单位的申请和价格诚信工作报告)、图片资料(制成相册)和音像资料(制成光碟),填报“安康市第二届价格诚信单位评审表”。
第八条 “价格诚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价格法规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无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记录;
2、认真执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3、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置有专职物价员;
4、有完善的收费公示制度,配置有专职收费员,收费公示准确、规范;
5、有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6、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价格诚信活动评审机构各县区和市物价局分别成立“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价格主管部门邀请新闻媒体单位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组成,评委会下设价格诚信评审活动办公室,负责价格诚信评审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价格诚信评审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县区物价检查所。
第十条 “价格诚信”单位评审程序:
1、参选单位向所在县区“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自愿报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名;中省驻安和市直参选单位向市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自愿报名,或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名。
2、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3、由“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对参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量化考核评分。
4、对初选出的“价格诚信”单位在报纸、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县区、市“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分别确定县级和市级价格诚信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价格诚信”单位的管理
1、经评审确认的“价格诚信”单位,统一以市、县区“价格诚信”单位评审委员会名义颁发标牌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告栏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等。
2、全市“价格诚信”单位每二年评定一次,“价格诚信”单位的称号有效期为二年,逾期,其称号自行取消,可继续参加下一届“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 3、价格诚信单位可在其标价签(价目表)上标明“××市(县区)第×届价格诚信单位”称号,进行自身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三)已取得“价格诚信”称号的单位,如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价格部门发出书面警示,督促整改,经两次警示不予纠正或发生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查处外,取消其“价格诚信”单位的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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