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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初探

来源:中国企业报 2008-07-09 17:14:47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社会信用的恶化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已经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目前的现状是:   各级政府对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高度重视,并着手研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社会信用的恶化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已经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目前的现状是:

  各级政府对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高度重视,并着手研究制定方案。据悉,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各部委就本系统和部门的社会信用建设问题也采取了积极的对策。如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今年就构建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级政府为构建本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也纷纷研究方案,制定措施。

  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率先迈出第一步。上海是我国信用建设起步最早、截至目前搞得最好的城市,2000年6月,上海成立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公司,正式启动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始了我国个人信用消费的先例。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上海也走在全国的前面,一是已经建立了比较规范的企业资信评估本系,二是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也于今年4月正式运行。其他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深圳市、广州市、南京市、宁波市、杭州市、苏州市等也都制定了构建本地社会信用体系的方案并已开始实施。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种模式

  从上海等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海模式。

  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先进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再进行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个人征信系统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推动和建设,企业征信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没有参与;政府直接投资建立征信公司,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征信服务对外收取一定费用,对内实行信息共享;服务对象仅限于一定的范围,未向全社会开放。即个人征信限于联合征信机构以及参加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企业征信限于企业自身、对企业负监管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授权的单位;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对征信公司的运行进行监管。

  2、深圳模式。

  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作为会员参加,建立深圳市个人征信和个人资信评级体系;建设方式是政府并不直接投资,而是授权委托中介公司筹建,按市场化机制运作,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服务对象是先内后外,分期推广。即在初期,限于各会员单位,待整个项目运作成熟后,可扩大到向法律法规授权机关、经当事人授权的公民或法人等社会有关方面。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由各会员单位组成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3、浙江模式(包括江苏、南京和苏州)。

  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包括人民银行),建设社会征信联合体系,即不分先后,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建设同时进行。采取政府投资、财政拨款的方式,建立国有独资征信公司,按市场化机制运作,实行有偿服务,服务对象仅限于参加联合信用征信体系的会员。由政府对联合征信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社会信用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且多为局部性的建设。

  2、经济发展水平对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制约。

  3、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料库。

  4、法律制度的缺失。

  5、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缺失。

  6、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约。

  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几点思路

  1、依靠政府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许多体系不同的部门,既需要各个层面和许多不同的部门能够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又需要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政策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除了政府发挥自己的领导协调、行政管理职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完善的社会信用法规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法完成这一任务。这是由政府的职能和社会建设性质决定的。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才能构建全国统一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2、依靠中央银行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信用是金融业的生命,维护金融信用、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银行早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信贷咨询系统和规范的企业资信评估系统,而且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各商业银行也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资料,在所有信用信息资料中,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资料又是最重要的信用信息,可以说,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央行的特殊作用,协调各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互相配合。

  3、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即先在经济金融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然后逐步向西部内陆地区推进;先进行企业征信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再进行个人征信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先从企业和个人在银行信贷信息的资料建设开始,初步扩大到企业、个人在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海关、保险、证券、质检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料的建设。

  4、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实行信用消费有偿服务。一是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即信用联合征信公司的组建按市场化原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等为成员出资设立。二是公司的运作按市场化原则,实行对内服务,各成员信息共享;对外服务收取费用。

  5、完善评估机构,建立统一的资信评估体系。信用资信评估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家权威性的个人信用资信评估机构,在建立完善企业资信评估机构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个人信用资信评估机构,实行统一的标准。按照统一的格式汇集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评估运作实行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评估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确保社会信用评估的完整性和评估结果的权威性。

  6、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套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国家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办法;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的处理;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信机构由哪一政府部门监管及如何监管等,用法律手段确保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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