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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来源:广西管理咨询网 2008-07-09 15:55:12

1. 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信用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也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到位,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

    1. 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信用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也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到位,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监事会制度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与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质,董事会因代理问题不可能形成保护股东权益的激励,引起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上述问题所导致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缺陷是显而易见,它使得我国近期不良贷款的不断增加成为了可能。因而要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以产权变革为先导,重构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和制度,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形成三会齐全并相互制衡、责权利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内部控制机制。一方面股权的多元化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市场及出资人的监督,是形成信用风险硬约束的重要条件。

 

     2. 建立健全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的完善是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形成了使违约者必须受到惩罚、守约者得到相应回报的制度安排,才能纠正转轨时期被扭曲的企业融资行为,建立起良好的银企信用关系,降低信用过程的风险。而信用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信用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我国的法制建设。一方面需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使立法更准确地反映信用过程的本质,更有效地得到遵守;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信用契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使交易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通过良好的市场信用文化、信用交易规则及其制度安排的培育,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创建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信用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得到有效地约束。

 

    3. 从自身做起,尽快恢复银行为信用“天使”的形象

 

银行一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深刻认识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的分量。市场经济行为准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遵守,银行应承担一定的示范榜样之职,这与商业银行的本质要求是完全吻合的。没有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秩序,银行自身也就失去了生存的理由,这就要求所有银行有高度的自律,在银行同业间形成高度一致的信用价值观,真正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4. 建立科学的信贷决策机制,根治“责任缺乏”的顽症

 

信贷的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但银行在信用活动中能否处于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信贷的决策水平。高质量的决策依赖于科学的决策机制。我认为,当前应抓好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根据客户群体的规模、特点和银行的经营战略,科学适度划分分级管理权责。二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组建信贷管理决策组织,组成人数层次环节不宜太多,以免形成新的责任悬空。三是建立信贷人员信贷业绩档案,并通过一系列具体严密的操作,成为其所在系统工作业绩、能力的永久性记录。当然这要与全银行系统的机制转换同步实施。信贷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的丰富是提高信贷决策质量的基础。同时,应防止对一些信贷行为的过分信任,进而避免猛烈扩张及随之而发生的过分不信任局面的出现。

 

    5. 强调贷款发放中的公正性原则

 

既然银行是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坚持公平、公正就是当然的承诺。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行使社会权威的正当性。因此,银行必须强调贷款发放的公正性,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对银行的放贷行为进行有效的“他律”,也从而才能赢得公众对银行控制风险的支持,进而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第四,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评估借款人品格的指标体系。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借款人品格的评价指标体系。由于中国文化背景的特点和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难度不小,但又确有必要。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能否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此项工作可以由人民银行组织力量搞,也可由社会专门机构搞。这部分信息应输入银行同业公共信息网,实施信息共享,并以此为纽带,在金融机构间构建起一道有效的信贷风险互联络网。

 

     6. 研究借款人心理,改进信贷工作方式

 

信用是人对人的工作,它不是僵死的教条,而是活的艺术。银行对此应有自觉的意识,以营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以下试列举几点:核销呆帐,一定不能让其误认为是银行债权的消失;尽可能不让借款人感觉到他仅仅是许多违约失信借款者之一,以期给予积极配合;尽量避免对借款者使用实际上难以实施的威胁性辞令;对第一次违约者更要严肃对待;对借款人经常履约,给予适当的评价和鼓励;以灵活的方式与贷款户制定信用公约等等。

 

     7.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透明度建设

 

上述制度要有效发挥作用,还必须加强我国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建设。其目标是保证市场所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公开,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信息供给渠道,建立高效率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这包括:第一,尽快制定和出台《信用信息披露法》、《商业机密法》等法规体系,在合理界定政府行政公开与国家经济安全、商业机密与公开信用信息、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界限的基础上,要求政府部门及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息和相关数据。并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加大对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处罚力度,避免虚假信息的泛滥。第二,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与征信体系,畅通市场信息的供给渠道与传递机制,通过政府及市场化专业评级机构的培育与《信用档案法》的出台,建立全面、客观、公正的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高效率的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数据的充分开发利用,为全社会提供真实、可靠、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一方面可以定期向社会免费公开信誉状况良好和较差的企业与个人的有关资料,另一方面可建立半收费或全收费的统一检索平台,为需要有关信用信息的企业与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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