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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为何成了鸡肋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08-07-09 10:37:09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个人消费信贷通过向居民提供消费资金,有效扩大和增加了城镇居民在日常耐用消费品方面的需求,促进了房地产、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个人消费信贷通过向居民提供消费资金,有效扩大和增加了城镇居民在日常耐用消费品方面的需求,促进了房地产、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配套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管理的滞后,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以车贷、房贷为代表的个人消费信贷纠纷大幅度上升,直接的后果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无法收回。对银行来说,个人消费信贷弃之可惜,用之存患,真可谓想说爱之不容易。

  究其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是: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模式一般要涉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合同、借款人与销售商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还没有专门的协调和处理消费者、销货商和银行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

  其次,没有建立相应的消费者信用制度。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配套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无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考查机制以及个人信用状况和抵押资产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家庭财产登记制、个人财产破产制度,加之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经销商、消费者违约不会增加其经济活动的代价和成本,相关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也不会受到追究,导致社会信用低下,市场交易缺乏诚实信用的环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

  第三,银行管理模式不配套、不完善。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匮乏相适应,银行在对消费者的审查方面也缺乏先进的管理措施。由于粗放的行政管理模式,银行为了完成指令性的贷款发放任务,陷入同质恶性竞争的怪圈,在不能提供更多优质服务的情况下,为争夺客户资源纷纷降低个人消费贷款的准入门槛,放松了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调查与审核。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银行各个业务部门,不仅难以实现资源跨行共享,而且在一家银行内有时也难以实现资源跨部门共享。

  综上,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防范,应注重采取相应措施。首先,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范内部工作人员道德风险与能力风险。从近期查处的假贷款案例看,内部工作人员的故意或放任几乎是假贷款能够成功的必然组成部分,银行应从授权管理、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目标控制、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员工培训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为防范假贷款及其他风险打好基础。

  其次,实行专业化业务管理。实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行为专业化,做到业务统一、权责明确。将个人信用作为考查重点,设立相关的个人信用档案,对已有借款人以及贷款申请人违约的可能性做出预测。并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建立信用缺失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借款人还款意愿或能力降低或产生信用危机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还应当鼓励个人信用信息在银行之间的共享。

  第三,强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如相关业务必须由消费者亲自当面办理。申请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一定要当面办理,并加按手印,不可任由申请人拿走资料填好后再送交银行,防止假签字并确保申请人是真正的购买者身份。应建立个人购买消费品档案,确保一物一贷,防止一物多贷。

  第四,建立客户筛选机制,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消费信贷行为与良好的还款能力。目前应通过审查借款人的工资单、住房公积金收入证明、税收证明、银行对账单并结合借款人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的真实收入水平及收入稳定性。结合职业前景判断,确定重点支持职业与优质个人客户标准,以优惠措施吸引优质客户,对职业前景不乐观、收入稳定性较差的借款人谨慎发放消费贷款,确需发放的,要从严审查借款人收入情况,大幅降低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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