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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回顾、问题、展望

来源:中国信用管理网 2008-07-08 09:31:55

一、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十年回顾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初期。当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在中国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方式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19


  一、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十年回顾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初期。当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在中国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方式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就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进行了清理企业“三角债”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其目的就是力图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实质就是社会信用问题)。当时,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债务、产品质量低下等问题。可以说当时的工作是非常轰轰烈烈,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链对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扰,也触动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一些敏感问题。

  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制建设尚未到位,不仅企业缺乏财务会计制度,市场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市场规则也缺乏法律规范,导致清理“三角债”工作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回顾、问题、展望触动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然而,上述工作的逐步深入却充分暴露了企业制度和经济体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随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方面,为此,1993年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1994年实施了《公司法》,199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统一:并出台了《合同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使市场经济由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有了可能,为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对尽快出台《物权法》、《破产法》提出了客观要求。

  可以说,国务院提出清理“三角债”并首次提出社会信用问题,这是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萌芽阶段。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们国家涌现出中国诚信、大公、远东等一批与企业发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引入贷款证管理模式,上海等地还要求申领贷款证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这些措施拉动了企业信用需求。与此同期,专业担保、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华夏信用管理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安公司等。有关政府部门也针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对象进行了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的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以控制自身信贷风险为目的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发展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们国家涌现出济南、镇江、铜陵、深圳、重庆、山西、河南等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1994年以来陆续成立的中投保、深科投等一批专业担保公司也开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民间资本也开始涉足信用担保行业,如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甘肃的银泰担保公司、山西的阳泉个私担保公司等。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状况,也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提高创造了基础。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了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的300个城市,拥有的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其中50%为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全国已有3家。

  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期的完善阶段。其标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特别是在思想意识方面,随着朱镕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政协调研报告的发表,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的认识达到高度统一。在地方,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等省(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步伐,2002年3月28日,上海和北京在同一天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甘肃和广东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4月下发了社会信用建设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中央,2001年4月十部委联合下发信用管理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继续推动信用工程工作,中国商业联合会已经开始组建商业信用中心,工商、证券、保险、税务、旅游以及注册会计师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也大大加快。在民间,中国诚信、华安、华夏、大公、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积极开拓业务领域,邓白氏、惠誉、科法斯等国外信用机构也积极发展中国市场。起步于上海、北京、浙江富阳、广东汕头等地的政府部门之间信用披露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正在由地方试点向全国发展。

  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须澄清和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如何正确认识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必须澄清的认识问题)。

  2001年以来,我国连续爆发“月饼失信事件”、“上市公司失信事件”、“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事件”等失信事件,信用体系与失信行为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企业和各界人土对树立信用观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信用环境等达成了高度共识。但是,2001年底,号称市场经济最发达和信用体系最健全的美国也爆发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似乎,就有人“洋洋自得”、“夜郎自大”甚至“幸灾乐祸”起来。这些情况暴露了我们在认识中的两个极端问题。一个极端是:过去讲,我们是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的国家,于是就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是非信用国家、非诚信国家、非征信国家。另一个极端是:2001年底在美国爆发了信用危机,出现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于是就有人认为美国人比中国人还不讲信用。两个极端认识引出一个问题: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个国家会不会发生失信行为?可以讲,一个有着最严格和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国家,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失信现象。中国仍在发生失信现象,美国也在发生失信现象,这两个国家的失信问题有什么特点和不同呢?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发生失信行为以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会迅速的加以反映,及时地披露和揭露失信问题,然后通过法律制裁失信行为。包括美国司法部之所以起诉失信者,不是说失信者做错了,而是失信者违法了,是失信者销毁了证据,是失信者造了假。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做错而成为失信者(如经营失败而申请破产),社会是会原谅这种失信者的,但是对于犯罪的失信者,社会和法律是不会原谅的。

  在信用方面,我们国家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我们的市场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往往不能够马上加以反映和揭露。比如说这次一个知名的上市公司,那么多的银行、那么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那么多的投资者,都没有迅速地做出判断并披露失信问题,反而让一个大学老师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可以说这个失信现象充分反映出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尽快完善。

  所以,在课题研究中感觉到,美国有失信现象,我们也有失信现象,可能美国的失信行为比我们还严重,还大。比如安然那么大的公司。但是,我们这方面与美国相比远远不足,如何解决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提高我们这些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能力,如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是我们当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实践问题(必须解决的实践问题)。

  我们在课题研究和实践调研中感觉到,落实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既要澄清认识问题,更要解决好实践问题。

  一是统一信用代码问题。统一信用代码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政府强制的政务代码(如个人身份证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二是社会自愿的商务代码(如银行贷款证号码、邓白氏企业编码、中诚信编码等)。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上述方案如何选择各界认识很不一致。我想首先要界定社会信用活动是政务行为,还是商务行为,然后,可以在总结我国实践和借鉴国外信用体系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考虑。

  二是严格失信惩戒问题。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投机取巧、牟取暴利行为屡禁不止。严格失信惩戒可以发挥两个机制的作用,一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使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务惩戒作用。如果我们的政府和市场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这些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并且严格执法。同时,全社会要形成一股风气,当一个人在市场上失信以后,就没人跟他做生意。

  三是信息依法披露问题。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机关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须强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记录;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等)是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自愿签订的合约依法进行信用记录的披露;信用中介机构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从事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经营活动是特殊的信用行为,所以,应按照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商务合约依法提供信用服务。不论是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还是信用中介机构,在披露信用记录时,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四是倡导信用观念问题。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特别是政府的信用观念,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要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

  五是培育信用需求问题。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从1990年随着清理“三角债”工作开始萌芽,在经历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两个发展阶段并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的时候,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信用需求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和几乎没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记卡)。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就成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关键。

  六是加强信用管理问题。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有效的授信管理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自身的信用风险。企业严格的获信管理不仅可以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和信用额度,也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加强信用管理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目前,各地政府大力推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是发展信用中介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所以,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

  八是形成信用体系问题。在上述七个方面工作基础上,必须首先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定位于: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并推动四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一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二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三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四是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只有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我们国家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判断和前景展望

  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中国已经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已经融入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必须借鉴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经验。为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以下形势: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专司社会公共管理者职责已成大势;二是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成定局;三是中国本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已有十年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培育了一支兼具国内外从业经验的信用职业队伍,继续提升能力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已成大局;四是国际知名信用中介机构自在美国诞生以来,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欧洲模式也在总结经验,日本模式也在反思不足,客观要求我们不能再“从零做起”和重复别人的错误。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判断。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们不仅缺乏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更缺乏国家的信用制度、公民的信用观念和企业的信用管理,特别是政府公务信用的透明度和由此形成的信用记录的公开披露问题更为突出。为此,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要解决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主体探索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所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在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最终形成不同层面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景展望。由于深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要求突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甚至以政府行为取代市场行为,以政府机构代替市场信用中介机构,起码在推动工作的初期由政府出资组建信用机构并垄断信用服务市场的个别声音,还是非常强烈的。由于,政府部门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民间投资者不是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在一些地方乃至全国范围内出现一定时期的政府部门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垄断现象,是十分有可能或是无法难免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结果,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社会经济代价。但是,不论决策者做出何种判断和决断,不论出现何种曲折和挫折,市场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而言,总会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并做出客观选择。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与未来发展看,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将接受历史的验证。

  四、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加快信用制度建设,严格失信惩戒力度。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律基础。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依法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惩处“失信者”,使“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名誉扫地、无处藏身。同时,政府部门要营造有利于信用卡流通、开展商业信用、进行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与合法讨债等在内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切实培育和扩大全社会的信用需求。

  2.推动部门互联互通,依法进行信用披露。按照政府职能转变、WTO和电子政务的要求,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披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步伐,提高政府各类信用信息的透明度。要尽快实现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各类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特别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公开披露。

  3.完善自律维权功能,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协会是企业行业自律和职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包括职业从业人员)沟通的桥梁,协会在帮助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提高信用观念,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需求,为会员(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提供信用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会员资料设立行业信用数据库,依法公布行业内失信者的“黑名单”,通过组建行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信用平台,形成企业和个人(主要经营者和职业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的行业信用环境,为社会化的商业性联合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4.分类组建信用平台,实现信用联合征集。全面客观借鉴北美、欧洲和日本等不同的信用征集模式,依照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通行惯例,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依法公开披露的基础上,形成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征信体系、社会化的商业性联合征信体系;市场主体的自我服务性信用体系和同业互助的行业协会征信体系在内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征集与使用。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出资组建的征信机构必须定位为公益性征信体系,其他性质的征信机构必须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坚决按规定与企业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的要求,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

  5.规范发展信用机构,提供社会化信用服务。总结我国信用体系试点和示范经验,借鉴国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经验,大力推进和规范发展包括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保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各界和市场交易提供社会化与市场化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

  6.倡导社会信用观念,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背景资料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公民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重点引导企业抓好财务会计、产品质量等内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信用能力,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使“不卖假货”、“不做假账”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和完善其信用自律机制,重视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信用制度、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环境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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