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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08-07-07 10:55:42

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关于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强企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合作的会议纪要》的要求,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质检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案》(见附件1)。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助于商业银行向优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避免向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信贷,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有助于加强质检部门执法力度,提高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成本,扶持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在全社会共同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涉及人民银行和质检总局内部不同的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机构,信息采集面广,工作量大。对此,各级质检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三、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质检部门要按总局的要求做好企业质检信息的报送及更新工作,确保信息报送及更新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规范当地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企业质检信息。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质检信息数据项释义》(见附件2),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释义内容做好对当地金融机构规范使用企业质检信息的培训和监督工作。

(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及贷后管理时,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企业质检信息,并应把企业是否获得质检相关许可、认证,以及遵纪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质检部门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企业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质检部门在开展省级以上名牌企业评比和特种设备资质许可审查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依法查询相关企业信用报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质检总局、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赵晓天  010-82262321,传真010-82262322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王晓蕾  010-66194821,传真010-66016786

张珏瑜  010-66199235  代光华010-66199226

 

附件:

1.质检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案

2.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质检信息数据项释义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质检总局  人民银行

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案

 

一、纳入信息内容

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质量信息包括:工业产品、食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生产许可信息、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信息、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信息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上述信息的标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行业分类、联系电话。

(一)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许可信息包括国家公布的相关生产许可政策信息和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信息。具体内容及数据项如下: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政策信息:《生产许可证制度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企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证书状态(有效、失效)、证书状态说明、年度监督情况(通过、未通过)、批准部门、企业生产地址。

2.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信息。

(1)食品生产许可政策信息:《食品生产许可适用范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企业获得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信息: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证书状态(有效、失效)、证书状态说明、年度报告情况(通过、未通过)、批准部门、企业生产地址。

3.特种设备资质许可信息。

(1)特种设备资质许可政策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许可项目及程序”。

(2)企业获得特种设备资质许可信息:批准项目(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批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证书编号、审批部门、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吊销)、证书状态说明、企业生产地址。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信息。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器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政策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2)企业获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信息:计量器具名称、计量器具类别(几何量、热学、力学、电磁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电离辐射、理化)、重点管理类别(衡器、水表、燃气表、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电能表、热量表、非重点)、规格/型号、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型式批准证书号、型式批准证书发证日期、企业生产地址。

(二)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

1.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包括国家公布的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信息和企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具体内容和数据项如下:

(1)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信息。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企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证书状态(正常、暂停、注销、撤销)、证书状态说明、企业生产地址。

2.自愿性认证信息。

国家公布的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政策信息和企业获得自愿性认证信息,具体内容和数据项如下:

(1)自愿性认证政策信息。

《自愿性认证制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企业获得自愿性认证信息。

自愿性认证种类(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HACCP管理体系)、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证书状态(正常、暂停、注销、撤销)、证书状态说明、企业生产地址。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

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政策信息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信息。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政策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卫生注册登记信息:发证单位、注册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证书状态(正常、暂停、注销、撤销)、证书状态说明。

(三)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

通关信息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信息,其中有绿色通道企业的政策信息,以及相关企业信息。具体内容和数据项如下:

1.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信息。

(1)绿色通道政策信息:《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

(2)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出口产品、生效日期、撤销情况说明。

2.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主要包括免验产品、进出口监管级别的政策信息以及相关企业信息。具体内容和数据项如下:

(1)进出口商品免验信息。

免验政策信息:《进出口商品免检办法》。

免验企业信息:所免商品、免验号、免验有效期、批准部门、免验撤销情况说明。

(2)进出口商品检验分类监管信息。

检验分类监管政策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获得检验分类监管的企业信息:企业编号、检验监管级别(一类、二类)、管辖直属局、监管级别生效期、监管级别有效期、监管级别发生变更说明。

(四)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信息。

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信息指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公布的企业质量信誉评定政策信息、省级以上的质检部门对拥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及企业生产的质量优良产品进行奖励、表彰的信息。具体内容及数据项如下:

1.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政策信息。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XX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XX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细则》。

2.企业获得质量信誉评价信息。

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XX省名牌、XX省质量信誉企业等、地理标志产品)、级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证书编号、称号授予时间(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五)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指各级质检部门通过一般程序做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根据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采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从涉及人身安全、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数额巨大且已经过了复议期和诉讼期的大案要案开始,逐步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大案要案的标准按各地方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采集对黑窝点主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信息,并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具体数据项内容如下:

1.对企业做出的处罚信息。

违法及处罚信息: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处罚决定送达日期、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金额、处理决定、处罚单位、处罚单位地址、处罚单位电话。

行政复议信息:是否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复议结果。

处罚执行信息:处罚执行情况(罚款未缴、已缴纳罚款金额、是否分期缴纳)、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情况、结案时间、结案情况、移送部门、移送日期。

2.对黑窝点主要经营者做出的处罚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码。

违法及处罚信息: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处罚决定送达日期、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理决定、处罚单位、处罚单位地址、处罚单位电话。

行政复议信息:是否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复议结果。

处罚执行信息:处罚执行情况(包括罚款未交、已缴纳的罚款金额、是否分期缴纳)、结案时间、移送情况(移送部门、受理日期、结案日期)。

二、信息交换方式和更新频率

生产许可、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国家级质量信誉评价信息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集中数据库,直接在国家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总行之间进行交换;数据交换按照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的接口规范或标准模式,通过磁盘、光盘等介质形式进行交换;相关政策信息实时更新,企业信息按月更新。

省级质量信誉评价和省级以下质检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由省级质检部门汇总后,在省级质检部门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进行交换;按照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的信息采集内容和格式,由县级、市级、省级质检部门采取手工录入电子文档的形式(对已开发了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质检部门,也可通过开发接口软件的形式直接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逐级汇总后,由省级质检部门以介质形式每月10日前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交换。

三、质检信息的使用

政策类信息将展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共界面上;具体企业的质检信息将整合在相关企业名下,并反映在相关企业的信用报告中,供商业银行查询。

商业银行必须遵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审核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申请、贷后风险管理以及开展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时,查询征信系统中的企业质检信息,并将企业质检信息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

质检总局、人民银行在信息合作过程中,要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双方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引用、公布,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泄密方负责。

四、异议处理

异议是指企业或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展示的质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议当事人到提供信息的质检部门核实,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征信中心。如果核实数据无误,只是因为征信中心数据整合问题导致,则由征信中心更正;如系质检部门提供信息有误导致,则由质检部门核实并在下一次提供数据时进行修改。在数据更新阶段,异议信息以相关质检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2007年9月至10月,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将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方案。

(二)2007年9月至12月,制定接口规范标准版本和数据手工录入格式,开发并测试接口程序。

(三)2007年12月31日,质检信息全面进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附件2: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质检信息数据项释义

现阶段,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共享的企业质检信息主要是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许可和认证信息、通关信息、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企业奖励信息等。为了使金融机构正确理解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质检信息数据项的意义,供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判断借款人信贷风险及贷后管理参考,现制定企业质检信息数据项定义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

(一)企业名称: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名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组织机构代码。

(三)工商注册号:营业执照中的登记注册号。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提供的证件的类型。

(六)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提供的证件的号码。

(七)企业地址(注册地址):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

(八)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照国标(GB/T4754-2002)。

二、生产许可信息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

1.产品名称: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名称。

2.规格型号: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规格型号。

3.证书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排的号码。

4.发证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发证单位。

5.发证日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6.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日期。

7.证书状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状态包括有效、失效。

8.证书状态说明:当证书状态为失效时的原因。

9.年度监督情况:许可证书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情况,分为通过、未通过。

10.批准部门:同发证单位。

11.生产地址: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地址。

(二)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信息。

1.产品名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产品名称。

2.证书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排的号码。

3.发证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发证单位。

4.发证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5.证书有效截止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日期。

6.证书状态: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状态包括有效、失效。

7.证书状态说明:当证书状态为失效时的原因。

8.年度报告情况:许可证书进行年度检查的情况,分为通过、未通过。

9.批准部门:同发证单位。

10.生产地址:食品许可生产企业地址。

(三)特种设备资质许可信息。

1.批准项目: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等。

2.批准范围: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证书上的“批准范围”。

3.证书编号: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证编排的号码。

4.审批部门: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证书上的“审批机关”。

5.发证单位: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证书上的“发证机关”。

6.发证日期: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证书上的发证日期。

7.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特种设备资质许可证书上有效期截止日期。

8.证书状态:分为有效、暂停、撤销、吊销。

9.证书状态说明:当证书状态为非正常或非有效时的原因。

10.企业生产地址:特种设备资质生产企业地址。

(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信息。

1.计量器具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名称。

2.计量器具类别:被许可的计量器具属于的类别。

3.规格/型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规格型号。

4.证书编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排的号码。

5.发证单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上的发证单位。

6.发证日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上的发证日期。

7.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上有效期截止日期。

8.型式批准证书号:型式批准证书中标注的“证书编号”。

9.型式批准证书发证日期:型式批准证书中标注的“发证日期”。

10.企业生产地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地址。

三、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

(一)企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1.产品名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称。

2.证书编号: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证书编号。

3.发证单位: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上的发证单位。

4.发证日期: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上的发证日期。

5.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

6.证书状态:分为正常、暂停、注销、撤销。

7.证书状态说明:说明证书状态非正常的原因。

8.企业生产地址: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生产地址。

(二)企业获得自愿性认证信息。

1.自愿性认证种类:认证项目名称。

2.证书编号:获得自愿性认证的证书编号。

3.发证单位:自愿性认证书上的发证单位。

4.发证日期:自愿性认证书上的发证日期。

5.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自愿性认证书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

6.证书状态:分为正常、暂停、注销、撤销。

7.证书状态说明:说明证书状态为非正常时的原因。

8.企业生产地址:获得自愿性认证企业生产地址。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

1.发证单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上发证单位。

2. 注册编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3.发证日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上发证日期。

4.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上有效截止日期。

5.证书状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分为正常、暂停、注销、撤销。

6.证书状态说明:说明证书状态为非正常时的原因。

四、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信息。

1.企业名称: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组织机构代码。

3.出口产品: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产品。

4.生效日期:企业被评为绿色通道企业的生效日期。

5.撤销情况说明:若绿色通道荣誉被撤销,该项为撤销的原因。

(二)进出口商品免验信息。

1.所免商品:免验商品名称。

2.免验号:免验商品的序列号。

3.免验有效期:产品的免验有效日期。

4.批准部门:免验称号的批准部门。

5.免检撤销情况说明:若免检称号被撤销时,该项为被撤销免检称号的原因。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分类监管信息。

分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监管有效、促进出口的目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1.企业编号:在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告中,为企业统一编制的号码。

2.检验监管级别(一类、二类):

一类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一类企业要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对外公布的企业。

二类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二类企业要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并批准的对外公布的企业。

3.管辖直属局: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4.监管级别生效期:监管级别的生效日期。

5.监管级别有效期:监管级别的有效日期。

6.监管级别发生变更说明:若检验监管级别有变更时,该项为变更的原因。

五、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信息

(一)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包括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省级名牌、省级质量信誉企业等、地理标志产品。

(二)级别:获奖的级别,例如国家级、省级。

(三)产品名称:获得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名称。

(四)规格型号:获奖产品的规格型号。

(五)注册商标:获奖产品的注册商标

(六)证书编号:企业获得奖励、表彰等证书上编排的号码。

(七)称号授予时间:企业获得某称号的发证日期。

(八)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企业获得某称号的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六、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一)立案时间:质检部门调查后正式立案日期。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是指由不同的行政处罚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三)处罚决定送达日期:质检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日期。

(四)违法事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五)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它。

(六)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行政处罚结论。

(七)处罚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名称。

(八)处罚执行情况:采取处罚措施后的执行情况。例如:罚款已缴纳、罚款未缴、分期缴纳未完成、许可证已吊销等。

(九)结案情况:分为三类①已结案;②移送司法;③其他移送。

(十)结案时间:结案报告上的结案日期。

(十一)移送部门:移送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名称。

(十二)移送日期:案件移送书上规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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