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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思路

来源:宁夏诚信网 2008-07-04 14:58:30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客观提供交易双方资信状况,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的机构。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理解有两种。从广义来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包括所有的有关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还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客观提供交易双方资信状况,对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的机构。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理解有两种。从广义来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包括所有的有关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还包括有关提供原始信用信息的公证、档案 、审计、会计等服务与咨询机构。从狭义来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对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的机构,具体包括征信公司、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组织。 
      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必要性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交易的成本与风险。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越了一对一的交易方式,从现货交易发展到现金交易,从现货交易发展到期货交易、远程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就充满了不确定性。由于交易双方掌握的市场价格、市场供求、资源配置状况信息不一样,对交易行为的判断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特别是对交易对象的生产能力、经济实力和以往交易诚信缺乏详细的了解,交易成本和风险相当大。在交易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可以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交易效率,使产品尽快地转化为商品,实现交易一方商品的价值和另一方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大问题。初期的信用调查与信用评估机构应运而生。而当市场经济从实物交易发展到信用交易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等问题方面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地位。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对企业规范地进入市场,维护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有较好的作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多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到商业社会,再发展到工业社会,目前正步入信息社会。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经受了商品交易的残酷洗礼,从交易危机中培育了诚实守信的品质。同时,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中介机构在商业社会获得催生和发展。而我国却是从农业社会直接进入工业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缺乏信用意识,社会缺乏信用体系。表现在经济活动中,一是不守约,以我为主,没有合同意识,缺乏时效观念,交易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二是不诚实,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提供虚假的信息,蒙骗交易对象;三是自利意识强,能拖欠则拖欠,能赖帐则赖帐;四是公德意识弱,经常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干扰和影响整个市场秩序,表现在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上,运用行政、法律等强制手段多,缺乏相应的第三方公正的监督机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全可以跨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发展阶段,借鉴其历史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必要应对措施。我国成为国际经济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后,国内企业将大踏步地走向世界,国外企业也将蜂拥而至。一方面,大量的企业要了解国际市场和国外企业的情况,另一方面,国外的企业对我国企业情况也不十分了解,对企业诚信度存在较大的疑虑。特别是国内企业要融入国际市场,信用是通行证,而信用程度必须由独立的机构进行评定。我们在引进国外企业调查机构的同时,也应当发展国内自主的权威机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服务贸易业将在年内对外开放,在积极引进各类中介机构的同时,只有积极培育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才能赢得主动。 
  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建设"信用浙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综合国外的经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二是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四是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进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除了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外,主要应发挥市场内部的信用评价机制,其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加快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从浙江的实际出发,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是"信用浙江"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因此,培育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担保、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资信服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内外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经验
  发展状况。作为一个行业,国外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已经比较成熟,国内则刚刚起步。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安博尔征信有限公司、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等企业为代表;第二类是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以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专门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信用管理咨询机构,以杭州中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为代表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和信息网络服务;第四类是外来的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台湾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 
  发展模式。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采取公司制的运作模式,其股东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有的信用中介机构还成为上市公司。随着本国市场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了股权改造,引入更有实力的新股东,以增强自身实力。在信用中介机构建设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普遍同国际上的大公司进行各种合作,或者允许这些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引进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术、进行战略合作或组建合资公司。同国际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但由于征信信息的敏感性,国外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通常并不高。 
  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提供个人资信信息和企业资信信息的信用局是分开的。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当地信用市场壁垒的消除和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用中介机构的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机构数量在不断减少,规模越来越大。美国信用行业的每一个特定市场几乎都被少数几家机构垄断。 
  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亟须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 
  法律体系。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与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银行平等竞争法》、《信用修复机构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上述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在美国生效的有关信用管理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 浙江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思路:
    从理论上讲,信用服务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掌握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第二层次是公共信用的信息库和若干专业信用数据库;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的征信、评估、调查、咨询等专业机构。三个层次在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第二层次是整个体系的关键,具有核心的地位;第三层次是整个体系的支柱,一方面它要充实公共信用服务和专业信用信息库,另一方面要提供信用最终产品,其经营的好坏、质量的高低,是整个体系是否有效的标志;第一层次为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提供多方信息资源,承担整个体系发挥有效作用和营造环境的任务。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看,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市场驱动型",主要代表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二是"政策法规驱动型"(即政府主导型),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开始信用建设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属于这一类。 
  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浙江在选择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模式时,应遵循"长远规划、重点驱动、科学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长远规划就是从浙江的实际出发,立足长远,统筹规划,有步骤地发展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重点驱动,即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要逐步公开所拥有的信用数据,建立公共信用数据库;二是创建专业的信用数据库,构建信用信息平台;三是营造有利于信用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信用评估独立公正、不受干预,积极培育民营化、社会化的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科学管理就是要善于对信用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当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信用中介机构集中;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咨询机构,可以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加以规范。稳步推进是根据我省对信用中介服务的实际需求,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各种中介机构,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坚持走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不断拓宽信用产品的范围,扩大信用业务,稳步推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对策
  增强信用意识,启动现实需求。一要推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信用建设,提高政务透明度,及时发布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加强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着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要加快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换,不仅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而且要将目前部门从事的信用管理、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统计、评估等职能和事项交给市场,还给社会。三要激活企业自身对信用中介机构的需求,通过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的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召开信用产品介绍会,积极宣传信用理念,使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四要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是提高我省信用交易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而且,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还会进一步加大对信用调查咨询和评估产品的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 
  开拓信用市场,培育各类信用中介机构。一是明确信用中介机构的定位。企业信用服务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属于信息咨询业,服务对象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信用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二是强化资信评级和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化信用服务功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中小企业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高风险,要求担保机构在经营中充分利用信用评级等工具,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是扩大信用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开放商帐追收类信用中介机构的注册。四是多途径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完善配套体系。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数据库,逐步实现信用数据的开放和征信数据的商业化。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建立,即政府信用数据库、行业信用数据库和征信机构的资信数据库。前两者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起各自的数据库,并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而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二要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对企业有关行为有详尽而完备的记录,并予以及时有效地披露,从而建立起一个全方位提供社会信用资料的综合性平台。三要完善法规建设。适时出台浙江信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乃至地方性法规,逐步实现信用管理法制化。要建立一个关于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规,不允许生产企业和商家蒙骗消费者和政府,严惩虚假数据提供者。在当前我国规范信用的法规建设比较滞后的情况下,浙江应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框架内,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信用失范行为的惩戒。针对我省的信用服务业尚处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的现状,需要有相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管。四要规范现有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其诚信执业的水平。尤其要加强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事务所的监管力度,避免提供虚假的原始信用信息,切实提高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五要完善管理机制,适时组建专门的行业协会。随着我省信用中介机构的逐步发展,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分头强化对所分管领域的信用监管;在此基础上,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一个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社会信用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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