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不但是一切商事活动的基础,而且渗透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商品交易的范围、规模和频率正在无限地日益扩大。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在逐渐增加。良好的商事信用
信用不但是一切商事活动的基础,而且渗透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21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商品交易的范围、规模和频率正在无限地日益扩大。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在逐渐增加。良好的商事信用法制环境既能降低交易成本,又能防范、减少和分散经营风险。当前,我国严重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要保持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制环境。
一、关于信用本质的法律界定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
(一) 关于信用本质的法律界定
信用(credit)是一个多义词,在不同的领域使用有不同的含义。在道德方面,信用是指遵守诺言,诚实待人。这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1];二是以诚信对待和任用人,信任使用[2]。在经济学方面,信用有其特定的含义,专指借贷行为。它是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以偿还为条件,先向交易对方提供商品或付出货币的交易关系。作为一个经济范畴,“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3]因此,信用的构成有三大要素:第一,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所谓信用。第二,时间的间隔。信用是价值在不同时间的相向运动,没有授受信用上适当的时间间隔的配合,信用活动就无法进行。第三,信用关系的建立和转移必须借助于书面契约和其他信用工具才能实现。有经济学学者认为,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详言之,信用行为发生时,授信人提供一定的价值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受信人予以偿还并结束信用关系。在经济理论中,信用所涉及的商事主体的能力不是一般性、综合性的经济能力,而是专以偿债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经济能力。这种能力与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商品的质量和声誉、服务态度或人际关系等其他经济能力无关。
从法学的角度如何认识信用的内涵?对此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作了两个层面的解释:一是指商家或个人贷款或取得货物的“能力”;二是指债权人赋予债务人延期支付或承担债务且延期偿还的“权利”。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诠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的学说不同,其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4]
(2)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5]、
(3)信用应指一般人对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6]
(4)法律上的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7]
以上诸种观点中前三种观点均一致认为,信用体现的是交易主体的一般经济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经营能力、产品质量、偿付债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第四种观点则认为信用体现的是交易主体的特殊经济能力,即信用源于民事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但是,这四种观点均认为,信用客观上表现为对民事主体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不涉及对当事人品格的信赖。
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信用是指社会公众对交易主体所具有的债务偿付能力和偿还债务意愿的评价和信赖。信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皆有信用;交易当事人信用的高低,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所具有的债务清偿能力,而当事人的清偿能力不是由某一个别经济因素决定的,而是其综合经济能力的集中反映。由于信用是对交易相对人未来偿付债务能力的测评,所以必须综合地考虑其经营状况、经济环境、技术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增值能力等因素。其次,取决于债务人是否遵守对债权人所作的按期偿还债务的承诺。如果债务人虽然有偿付的经济能力,但却故意违约或恶意逃避债务,必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信用必须包括对当事人诚实践约的商业道德评价。
探求信用的法律属性,将信用纳入相应的权利义务之中是建立信用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然而关于信用的法律属性法学界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研究者甚少。目前能够看到关于信用法律属性的论述有两种主张:其一,认为信用是人格权的客体,应归属于人格利益。凡人的能力所及,与人的生存不可分离,对于第三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不论是精神的、道德的、经济的,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健康、姓名、名誉、信用、秘密、贞操等属于人格权保护的内容。[8]其二,认为信用不是一种人格利益而应归类于无形财产的范畴。 “在现代法律构架下,信用已逐渐从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9]其理由有三:
(1)信用是特定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信用作为影响当事人获得一定交易利益的特殊经济能力其价值在于通过信用交换形式获得对等的交换价值。信用使得民事主体在扩大资金规模方面享有优异之利益,亦可致其收益能力增加。
(2)信用是一种没有物质形态的无形财产利益。信用反映的是特定主体的经济能力,内含着经济利益,但不具有最终的物质产品形态。
(3)信用主要是以汇票、信用证、资信文件为载体的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信用在内容构成上,既包括经济信用也包括道德信用,因此,法律上的信用是对当事人偿债能力和商业道德品格的综合评价及信赖,是经济信用和道德信用的统一。这不仅体现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实质,而且与当事人履行债务的现实情况相吻合。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即便是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偿还债务的愿望,仍然无法保证债权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反之,一个缺乏道德信用但具有支付能力的债务人,仍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在揭示信用的法律本质时不能将商事主体是否诚实践约的道德因素排除在外,“信用规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运行准则。”[10]信用在法律属性上既有财产权的特征又有人格权的特征,是二者统一的一种复合权利。如果将信用仅局限于经济信用的范围内,单纯地将信用理解为当事人所拥有的无形财产权,就难以解释现实生活中某些商家不讲信用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信用的法律属性:
(1)信用虽然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但商事主体的信用状况却与其所有的财产、资本密切相关,资金实力、偿债实力如何是衡量其信用等级的尺度;
(2)信用作为对商事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愿望的社会评价,影响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决定着其能否参加交易活动的现实主体资格。例如,达不到某一信用等级的公司就没有资格参加某一项交易活动。“信用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11]这说明信用表彰商事主体的人格,具有人格权特性。
(3)信用是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信用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已成为现代文明的下一个显著特征。”[12]当事人凭借其信用可以获得交易机会,竞争优势,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收益能力。然而信用体现的财产利益具有人格的专属性,当事人既无法抛弃,又无法与其自身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事营业一同转让,可见,信用对商事主体的依附性使之无法成为独立的交易标的及财产利益。
(4)信用虽然离不开债权债务关系,但信用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信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点上,信用的法律本质不同与经济学家对信用本质的认识。
(二) 信用运动规律分析
信用既是商事交易的前提又是商事交易的产物。交易之前授信人为了控制与防范风险,必须了解受信人的资信状况,以确定交易相对人是否属于适合交易的对象。交易过程中若受信人能本着诚信兑现履行债务的诺言,则会留下其履约的良好记录,从而提高其信用能力,增加其资信利益。信用这种特殊的价值运动形式,马克思指出:“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特殊形式的运动。”[13]这说明,人们互不计利息的无偿借贷关系不是信用关系。授信人与受信人履行上的时间差是产生信用的要素之一,借贷行为发生时,并没有进行对等交换,只是单方面的价值转移,借方在取得货币或商品的同时享有将来某个时日偿付的期限利益。借方到期还本付息,使贷方实现价值增值。商事主体的信用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其运动和变化的规律与社会再生产周期相一致。每当经济危机爆发时就会使一系列信用关系遭到破坏,许多当事人往往丧失偿付能力或支付能力处于低落的时期。信用是以订立契约和其他信用工具为载体,并通过各个履约环节和履约行为实现的。商事营业及其交易活动涉及复杂的信用运动,包括信用的产生、保有、维持、担保、崩溃和救济等一系列关系,以及围绕这些关系所发生的信用资料的收集、调查、评估和认证等服务关系。
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的有机统一
信用是随着分工的深化和市场的扩大而产生的。最初的商品交换盛行的是实物交易,货币的介入使交易较之物物交换容易达成。但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要求也常常造成不便,为了克服这种不便,卖主往往同意买主在未来约定的时间再行付款,即进行赊账。这样,便出现了最早的信用关系。赊帐意味着授信人给予受信人的未来付款承诺以信任。物流和货币流在同一时点发生的无信用中介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后来,信用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信用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贷款意味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本付息的承诺以信任。现在通行的纸币(信用货币)本身,也是在这种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现代金融业就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现代证券和期货交易所更是依托信用而形成,是信用高度发达的标志。“信用不佳时,证券交易所上证券的价格会下跌。信用高涨时,价格则会上升。”“在一般信用相当稳定的时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法可以很好地保护那些不特别长于投资的购买者。”[14]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中,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规模。现代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建立在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交换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使用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各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授信人(债权人)以自身的财产为依据授予对方信用,受信人(债务人)则以自身的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从而取得信用。现代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发展过程是信用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由于交易主体获得信息的不对称性,必须要有可靠的信用作保障。尤其是,发生在整个国家范围内乃至全球化的市场上的交易就必须以有切实保证的信用作为中介。失去了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根本无法运转。因此,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进行、经济能够运转的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然而,信用又会带来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双方不能相互信任,在不信任对方的假设下他们做出的选择给他们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小于双方相互信任合作所产生的好处。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逃避债务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在一个经济中,信用经济成份的大小,决了国家经济的规模、水平和竞争力。
发达的市场经济有赖于完善的信用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现象。健全的信用机制能给维护信用者带来很大的净收益,对不讲信用者的净收益则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于是使单个经济主体尽量维护较高的信用度,整个市场经济就会形成一个信用良性循环的态势。然而,目前我国“信誉净收益的信誉度的弹性很小维护信誉收益不大,而毁坏信誉的损失也很小,于是市场主体缺乏维护信誉度的积极性。”[15]由于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很多地区频繁地发生诈骗和违约现象,交易成本迅速上升,甚至高到了交易无法进行的地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比中央计划还要低。中国严重恶化的信用状况表现为:
(1)履约率极低。
(2)债务人大量逃废债务。据人总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户,其中有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占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而湖南2000多家改制企业中有逃废债行为的,竟然高达90%。
(3)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毒米、毒酒等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4)企业进行虚假披露,包装上市圈钱等行为屡见不鲜。
(5)“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和“黑嘴股市分析”满天飞。
(6)以万亿元计的银行不良贷款积累。
(7)盗窃知识产权,等等。信用状况恶化的原因是:(1)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引起信用收益权在归属上更加模糊,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与企业须维护信用,追求长远利益的目标往往处于矛盾之中,结果是无人对维护企业信用负责。(2)由政府指定贷款和指令形式形成的信用关系缺乏切实的保证。(3)对于失信赖帐等行为打击不力。 (4)信用服务机构薄弱,提供服务的水平不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的统一。培育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必须使信用法制化。由于信用涉及众多的商事交易活动,并贯穿于商事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因此,仅依赖建立一个征信服务系统就想解决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的全部问题,是绝对不可能的。必须围绕信用运动的各个环节建立法律规范,并使之形成一个内容全面,功能健全,协调统一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加强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惩罚力度,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经济环境。法律的惩罚不但提高了破坏信用的成本,而且大大降低了人们毁约的动机及概率。正因为信用公示制度使违约者为众人所周知,在今后的交易活动中,这个违约者可能不会获得任何合同,他的经济利益将受到损失。如果在未来时间里得不到合同导致的损失大于违约所带来的好处,市场交易中每一个人就会自觉维护信誉,执行合同的概率上升,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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