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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违法 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羊城晚报 2008-07-03 11:18:55

某村民怀疑村主任谋私,遂散发传单“质疑”。被法院判令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千元抚慰金   本报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东莞某村民怀疑村干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收受了好处”,遂向村民散

 某村民怀疑村主任谋私,遂散发传单“质疑”。被法院判令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千元抚慰金

  本报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东莞某村民怀疑村干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收受了好处”,遂向村民散发传单,提出疑问。为此,他被该村干部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该村民提出,自己在传单中“只是质疑,而非下定论,不属侵权”。这种说法未能得到法律支持。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级法院均判决该村民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获悉调查结果仍散发传单阿主是东莞市寮步镇某村的村民。2005年4月,老韩连任村主任之后,接手了村里的几个经济项目,其中包括村属工业区的多个土石方工程,以及村属戏院商场大楼的租金收受等等。对于老韩经手的这些项目,阿主都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老韩在处理工程的过程中,存在不公开招标、收受好处费行为,已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为此,阿主将自己所掌握的材料整理成文字,向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检举和情况反映。2005年7月19日,寮步镇驻片调查组的工作人员向阿主口头告知调查结果:老韩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阿主仍然心存疑忌,转而以散发传单形式,将自己的疑问公之于众。2005年10月31日和2005年12月初,阿主分别在该村的祠堂门口向村民和过往人员,派发题为“权为‘谁’所用”的传单共计200余份。在传单上,阿主将疑问逐条列于纸上。看到传单内容,村民们纷纷议论。而村主任老韩及整个村委会,也因传单的散发而受到舆论压力。随后,老韩以“名誉受侵害”为由,将阿主告上法庭。

  传单内容已超越合法界限对于老韩的起诉,阿主在法庭上提出了辩驳。阿主称,在传单中,他并没有肯定老韩有收取好处或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提出疑问。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他“行使质疑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阿主还表示,他散发传单的本意,仅是希望以此提醒村民关心村里的事务,并没有侵犯老韩名誉权的恶意,因此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主作为村民,在关心本村集体事务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疑问,检举有关人员,这属于合法行使权利范畴。但是,当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并向其口头作出解释后,阿主仍然散发带有“有何内幕”、“发包给熟人做”、“他本人是否得益”、“向市府的局级领导和有关法律人士了解过”、“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辞的传单。这些言辞足以使看过传单的人产生如下认识:村主任老韩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而且散发传单者经向法律界人士咨询,老韩的作为“已达到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程度”……法院判定,阿主虽称其出发点是“尽村民的义务”,但所散发传单的内容已超越其合法行使权利的界限;传单已在数以百计的村民中传阅,客观上造成了对老韩名誉权的侵犯。为此,判决阿主停止对老韩名誉的侵害,并向老韩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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