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湖南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信用体系已初具雏形。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依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断构建和完善,各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审计事务所
第三部分 湖南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信用体系已初具雏形。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依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断构建和完善,各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已初具规模;资本管理方式与运营手段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信用评价体系已成为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一环;社会信用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等。这些都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最近几年,我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努力构筑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促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省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如2002年,我省开展了“诚信湖南”的主题活动,有力推动了诚信经营和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为了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湖南的活动,形成我省银行业优质客户群体,2002年12月30日在湘的10家银行联合评选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37家首批“守信用企业”。
由于过去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放在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提高上,对于维系经济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它提到应有的重视程度,因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步伐明显落后;个人信用体系基本上还是空白;信用体系各个环节相互脱节,没有形成合力;信用意识和道德规范不高,信用秩序紊乱等现象还比较突出。
一、信用缺失的问题突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缺乏诚实的市场经济必然是不正常的。在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用结算可达90%左右,美国的信贷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信用已成为个人和企业经济行为的通行证。我国由于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每年因信用缺失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37%;目前我国现汇支付高达80%,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更为严重的是,信用缺失破坏市场经济基础,动摇投资者信心,已到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一)拖、逃、废债务现象屡禁不止。目前,由于部分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淡薄,经济活动中债务拖欠、恶意逃废债务现象还相当严重。如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销货企业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贷款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甚至逃废银行债务;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由“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调查统计,2003年底,我省银行业不良货款率为22.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6个百分点。一是拖欠贷款本息、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十分突出。2003年7月末,我省国有商业银行被逃废的贷款本息达到21.56亿元;全省国有、非国有破产企业中,借破产之名逃废商业银行贷款本息达23.64亿元。二是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为骗取资质证明或虚增注册资本,不少企业在资产审计和工商登记注册中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手段,严重扰乱了登记注册秩序,同时也为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偿还埋下了隐患。三是企业间三角债相互拖欠严重、企业资金回笼不畅。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亿元企业“三角债”,很多企业被迫采用现款支付,每年因此增加的财务费用高约2000亿元;2003年末,我省工程涉及拖欠款的企业达1023家,总拖欠量达97.8亿元,拖欠面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假冒伪劣产品仍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目前少数地方和部门基于局部的私利,保护主义严重,打假工作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制假贩假活动,导致一些生产和经营者利欲熏心,制假贩假现象突出,如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以次充好,掺假制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缺斤短两,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的,盗版复制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的,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屡见不鲜,特别是假冒伪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售房欺诈问题较多,建材质量低劣,房屋渗水、墙体开裂、开发商借故推迟交房日期、买主几年拿不到房产证、违章搭建、侵占阳光权等问题也大量存在,消费者苦不堪言;建筑装饰材料质量的投诉案件也很多;医疗投诉仍居高不下等等。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我国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据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统计,2003年,全省各级消委共受理投诉38747件,其中重大事故56件,致死5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合同欺诈、逃骗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关系,是维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唯一途径,严格履行这些契约,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合同违约,商业交易中欺诈行骗、恶意偷税欠税、蓄意骗汇骗税等不乏其例,消费者恶意欠债行为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左右,合同标的14万亿元,然而,1990年以来平均合同履约率只有50%多一点。据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3年全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诈骗罪收案数868个,比上年增加40个;贪污贿赂犯罪收案数724个,比上年增加73个。据统计,2003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共稽查偷逃税案件1.37万家,查补各项收入7.41亿元,其中税款6.71亿元,罚款0.59亿元,滞纳金0.11亿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共稽查偷逃税案件5.43万家,查补各项收入8.18亿元,其中罚款1.3亿元。
二、信用制度建设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个人信用以政府信用作支撑的基本信用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严重滞后,缺乏一套完整的,能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大多数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受业务范围、地域、技术、资金及人员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各自为政,画地为牢,其评价资料难以实现社会共享,独立性和公正性也难以得到社会认可,使信用关系得不到真正保护。
(一)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一是信用评定滞后,评价标准不统一。企业信用评估很不规范,信用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既有政府部门所属的评估机构如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银行系统等下属企业对企业信用的评估,也有市场驱动型的商业评估机构如北京新华信、上海中商征信、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等。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企业信用评估可信度低,信用市场十分混乱。二是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目前,虽然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也存在,但既不完善且又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没有形成体系,从而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内部信用管理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帐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失信行为大量发生。
(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几乎是空白。首先,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组成。在目前经济活动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导致在一家银行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照样能开立新账户并获得贷款。其次,缺乏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目前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派出所、单位、税务、工商、医院、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部门。没有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对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权、债务的分布等无系统的数据资料和报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标准,无法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的信用评估也无从下手。目前西方国家个人消费信用占信贷比重普遍在30%以上,而个人信用相关资料的有无和齐缺是能否得到银行信用贷款及分期付款优惠的先决条件,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通行证”。再次,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整理搜集和发布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信息资源分散,不能共享,评估指标体系不统一,评估结果可比性不强,既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
(三)政府信用制度建设亟待加强。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中处于非常突出的位置,政府信用丧失,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也就无从谈起。
目前,湖南省各级政府的信用基础尚不稳定,示范效果不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政府拖欠问题突出。有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应由自己兴建的公益事业交由企业垫资兴建,却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拖欠,令企业叫苦不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还存在以挂帐形式拖欠企业的餐费、招待费等现象,令企业难以忍受。2003年底,湖南各级政府共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近40亿元。第二、有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信用担保,而发生偿债危机时,又推卸责任,逃避债务。第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第四、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存在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四)征信业服务亟待加强。湖南省征信服务行业是在金融机构的推动下起步,目前不同类型的信息咨询机构正逐渐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客户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但征信服务发展滞后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征信服务面窄量少,市场运作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征信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发展水平与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其市场化程度与沿海地区存在一定差距,征信服务的市场需求相对较少,尽管在征信市场准入管理上没有任何特别的规定,然而目前我省还没有注册一家专业性的商业征信公司,也没有外地知名的专业性征信公司在湖南设立分支机构,市场运作仅仅依靠信息咨询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服务,大大降低了征信业发展的专业化程度。
二是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我省可以从事资信调查的信息咨询类公司总体规模普遍较小,大多是民办机构或者是某些单位的附属机构、衍生机构等,从业人员从几个人到几十个人。据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显示,全国咨询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平均从业人员仅为12.01人,湖南省也只有15.07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多,这严重影响了我省征信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信用数据的收集渠道不畅通,已成为征信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难以把握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一些企业难以把握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和封锁,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总体上来说,我国和我省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信用数据收集困难、信息缺失、成本偏高,一方面导致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资信情况,征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难以被委托人接受,客观上减少了征信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微薄的盈利空间使得有意进入征信市场的机构望而却步,制约了征信市场的正常发展。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也无法将有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列入失信的“黑名单”,以达到规范市场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的目的。
三、信用缺失和制度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的情况看,信用缺失和制度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性缺陷。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与之相对应的信用环境虽发生较大转变,但信用体系建设仍明显滞后。当前出现的信用缺失现象,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体制性缺陷是信用缺失的根源。
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新体制尚未发育成熟。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行为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准则还有差距,“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较为突出,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不合理干预经济制度缺陷仍然存在,金融体制改革缺乏应有的信用制度保障。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企业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的弊端未能彻底消除,如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是国家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模糊,导致不少企业认为国有企业用国有银行的钱,是政府的钱从右边口袋放到左边口袋,占用不还天经地义。此外,企业改革步履维艰,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还有很大差距,没有形成切实按市场“游戏规则”办事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就像一座庙,经营者就像过夜的和尚,过一夜就走,不用承担信用缺失的风险。总之,体制上缺乏信用制度和信用意识,必然放纵、助长和庇护了各种背弃信用的社会行为。
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信用问题的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认为,只要能搞活经济,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不管经营者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一概不加干涉,甚至为逃废债者撑起保护伞;一些基层法院判决不公、执行不力,使逃废债行为屡屡得逞。有的地方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干扰执法,纵容偏袒不如期履约清偿债务的本地企业。据湖南省企调队通过对228家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53%的企业认为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时,司法部门不积极;49%的企业认为在审判时有明显偏袒本地企业的行为;51%的企业认为在执行判决时,司法部门不积极执行。
(二)信用道德和信用文化欠缺。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倍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受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的洗礼和考验的时间不长,许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与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不重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之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反过来对社会信用道德体系形成强大冲击,造成信用缺失的恶性循环,因而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失衡就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传统信用文化是制约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形态有不同的信用文化。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其经济运行是建立在不同的信用文化之上的;反过来,不同的信用文化又反作用于不同的经济形态。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信用文化十分发达,讲信用蔚然成风;信用已作为商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历史上,“童叟无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并在小农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都得到了维持。现阶段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传统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被打破,而新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信用缺失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利益驱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承认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性,而且以经济利益为驱动,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和地区先富起来,不断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以达到最后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在整个社会商品意识活跃起来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伦理迷失和思想混乱,滋生了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潮。不少企业经营者错误地认为:讲效益就是唯利是图,讲竞争就可以不要规则,讲发展就是要不择手段。很多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走入缺德经营、违法经营的误区,干起了损人利己的勾当。
同时,失信成本低且获利丰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动机非常明确。他们是否选择违约,既取决于他们个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法治的程度,也取决于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所预期的收益大大超过违约所需支付的成本时,他们大部分人便会选择违约。失信成本是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它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由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弱化,体制改革的滞后和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治力度偏小等因素影响,失信者的风险成本低,不少经营者轻松选择了“失信”这一捷径敛财,助推了社会失信行为的泛滥。
(四)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一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的。社会信用问题既是一个社会伦理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法治问题。健全的法制是社会信用规范的基础和保障。在一些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有关社会信用规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中,尚未形成独立的社会诚信法律保障体系,有的还自相矛盾、互相抵触,使缺失社会信用的人有机可乘。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此外,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国家的法律不全,政府的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社会法治程度低,对失信者缺乏威慑力,直接纵容了社会失信行为。
(五)网络技术相对落后。纵观美国企业信用市场发展史可以发现,信息和通讯技术特别是网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100多年时间内,美国的企业信用市场发展缓慢;但进入70年代后,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企业信用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加强了企业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改变了企业信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一体化的企业信用市场的形成提供了载体。通过网络可以及时跟踪企业信用,惩罚不守信者。目前我国网络化建设的落后,十分不利于企业信用市场的培育;而这一问题的解决绝非易事,需要政府、银行、企业等的共同努力,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任重而道远。
(六)法律或法规缺陷。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征信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美国的邓白氏公司所建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目前我国在征信数据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掌管着大量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过程中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
第四部分 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之策。“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必颓”,这个基本的市场规则在今天更为凸现。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均作了重要论述。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近年来,我国和我省虽然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尚有较大距离。
信用服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信用服务市场的开放也只是时间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行动,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山东、吉林、广东、江苏、重庆等省市已专门制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明确以强化企业信用为重点,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针。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方面,上海、深圳等城市已做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于2000年正式开通,目前已采集316余万市民的信用记录,包括个人消费信贷、水、电、煤、电信缴费、大学生助学贷款、租赁、司法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余万份,日查询量达到4000份左右。因此,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已成为我国和我省当前经济生活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信用道德教育,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信用危机,并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也同样经历了很长的信用缺失时期,社会经济活动充满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处处可见。因此,亚当.斯密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既提出了“看不见的手”,也提出了“道德情操论”,“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道德经济。各种复杂的经济活动,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诚实守信才有可能促进双方交易的成功,而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只有当市场竞争行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道德基础时,我们才能避免囚徒困境,真正拥有自由选择权,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当前,要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必须首先从德治入手,加强对公民的信用道德教育。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社会道德约束是法律约束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只有具有道德约束的品质修养,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强化道德和信用意识,从思想上、行动上彻底根治诱发失信的投机心理,从而激发人们讲信用道德的内在动力和自主意识,把诚实守信变成自觉的行为。只有形成人人讲诚信、人人参与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才能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湖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2004年3月29日,省文明办、省纠风办、省整规办、省优化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共铸诚信、打造诚信湖南”活动,以促进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督的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也不是一个部门或行业性的问题,它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银行、公检法、海关、税务、保险等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许多体系不同的部门,既需要各个层面和部门协调一致,又需要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政策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政府信用是一个杠杆和支点,把传统体制和市场经济连接起来,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和示范性作用。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和管理职能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规范政府行为,打造政府信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的发展观、新的政绩观以及强化实事求是、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党在新时期工作思路的重要完善和发展。围绕这一工作思路,要逐步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防止一些党政干部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真正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政府职能要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一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强对政府公务员的信用教育,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不得姑息,因为政府对人民的诚信是政府诚信的本质,其最高标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才能取信于民众、立信于天下。
二是政府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行业和部门数据库,大力扶植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信用数据采集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基础,在这个方面建议分两步走: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由人民银行牵头,着手建立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健康状况、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公用事业缴费情况、犯罪、诉讼以及个人储蓄存款、信用卡等信息在内的全省乃至全国数据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制订征信发展规划,草拟相关的规章办法,联合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等,最终初步建立我省乃至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协调、督促工商、税务、国土、房管、海关、司法等部门在保密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支持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共同打造湖南诚信平台。
三是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当前,首要的是要加强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现有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我省2004年3月1日出台的《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收费标准(试行)》,坚决禁止各种恶性压价竞争行为发生,以确保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其作用不是直接参与信用评估机构的经营,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从业行为,加强对政府和社会信息网络资源的整合和改造,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评估机构来看,绝大部分机构采取的是民营方式。政府在规范信用评估市场环境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信用评估机构数据的可得性、组织民间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认定从业资格和注册公司、核发培训执照等方面。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初期,政府可通过加强信用管理教育、培育信用管理机构、加大信用违规惩处力度来推动这项工作。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个新事物,全国各地正在实践中摸索。上海市从1999年7月开始,率先启动个人信用征集试点,2001年10月又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并于2002年3月28日开通。上海市开展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业务,采用的是政府推动,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通过市场化动作,按企业机制运营的模式,实践证明还是比较成功的,海内外媒体均给予了充分肯定,其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三、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源头,打造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平台
根据一些国家和部分省市的成功经验,要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和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当前,致力于长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我省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具体操作中,要把行业和企业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
(一)强化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是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强化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间信用危机,营造—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微观基础和前题。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尽快建立健全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帐款管理制度等)和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帐款管理制度等),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规避信用风险的能力,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二)注重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建立科学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仅有信用评估机构远远不够,没有科学的、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各个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结果势必大相径庭,不利于信用体系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业接轨。如目前上海资信公司对上海市民个人信用评价结果,拿到广州、深圳等地不一定能得到认可。因此,我省在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时,一定要参照全国统一的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三)大力促进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协作。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当前,推动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可依托某一政府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服务中心。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在各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整合工商部门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的评比活动以及财税部门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公安部门建立的居民身份证系统、人口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的制度和评估体系;二是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在逐步发展过程中,也可适时成立行业协会,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所有行业协会或信用中介机构有义务提供已被其掌握的企业代码、名称、数据更新日期以及其它简要信息。在此基础上,逐步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构筑统一的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调查、监控和对外公布等,以保障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逐步推进信用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最终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政府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系统转换为市场化运作模式,改制为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进一步健全信用管理政策和法规,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要整顿社会信用秩序,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为征信数据的开放作准备。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信用管理的立法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建立和健全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从维护经济关系双方正当权益出发,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的处理,明确信用数据开放方式、渠道和开放程度,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明确信用关系确立和解除的原则、条件,信用关系确立后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信用关系破裂后责任方对受损方在经济上应给的补偿和在法律上应受的惩罚措施,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公民和企业的信用法制观念,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确保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一是国家有关部门要参照国际通行法规,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和财政审计、社会监督机制,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合法透明,准确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及资产、负债、盈亏情况,为经济信用活动提供真实资信。二是要针对当前我国及我省信用评级机构信息分散、部分评级结果商品化、少数行政主管部门人为控制评级结果的实际情况,要着力打破行政垄断、鼓励竞争、注意规范评级标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快信用评级相关法律的制定,规定企业和个人资信数据资料采集、等级评定、征信提供的合法程序,从法律上确立信用评级的地位,从而为提高社会信用质量,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使社会信用咨询服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三,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创建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法制环境。一要完善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二要尽快制定对生产假冒伪劣、销售假货、以次充好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措施;三要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行为;四要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失信行为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信用立法出台前,各项政策法规还未配套的时期,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订地方性信用法规,并配套出台个人征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公共信用纪录归集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强化信用执法力度,规范社会信用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近些年社会信用秩序难以走向法制轨道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诚信经济不是仅有道德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失信惩罚机制。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既要严厉打击失信者,让他们破产出局,又要保护广大守信者和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对那些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社会信用法规、法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情节恶劣、损失重大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当前实施失信惩罚机制的重点包括:公安、法院、银行、税务应将公民个人和法人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记录、民事诉讼记录、欠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偷逃漏税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重点是继续抓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专项整治。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传销和商业欺诈行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盗版侵权行为。要严厉打击偷逃骗税、洗钱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失信惩治力度,促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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