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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房产证非唯一 房屋登记簿更权威

来源:常州日报 2008-07-02 10:37:48

原建设部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昨天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房屋产权登记将带来什么新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常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副处长沈涛。   沈涛介绍,新《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如&ldquo

  原建设部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昨天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房屋产权登记将带来什么新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常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副处长沈涛。

  沈涛介绍,新《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如“登记簿”的设立,以及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由此,新办法实施后,与百姓关系密切的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

  一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的概念首次现身《房屋登记办法》。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

  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今后市民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

  二是预告登记保障消费者的期房权利。原来消费者购买期房,交了房款后,要等到交房后才能获得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房屋权属证明,期房期间的权属“真空期”有可能会出现“一房两卖”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新《办法》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沈涛提醒,申请预先登记的消费者,在购房合同中要和出售方进行预告登记的约定,登记机关根据合同和预告登记约定,受理预告登记。

  登记错了可以申请更正

  三是确认纠偏机制,登记错了可以申请更正。新《办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比如,实际上是“共有产权”的房屋被登记为“独立产权”了,在相关权利人认可下,并凭相关资料就可申请更正登记;但如果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处置将受到限制,但是最终更正与否须由法院做出判决,而且如果异议登记人在登记后十五日内没有提起诉讼,那就等于放弃异议登记。

  集体土地上建房也可登记

  四是新《办法》以专章的形式,把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纳入了调整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也有章可循了。过去我国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有明确的登记办法,这次新《办法》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不过,《办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转让,不能转让给以外的人群。城市户口的人群即使买后也不能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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