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不能光靠发“消费警示”
来源:广东信用网
2008-06-30 09:49:50
端午节前, 有些地方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通过媒体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别买“返青粽”,因为这种粽子是不法商家在浸泡粽叶时加入工业碱、硼砂等化学用品,让已失去原色的粽叶返青,它对人体的危害比较大。
端午节前, 有些地方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通过媒体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别买“返青粽”,因为这种粽子是不法商家在浸泡粽叶时加入工业碱、硼砂等化学用品,让已失去原色的粽叶返青,它对人体的危害比较大。
除端午节外,每逢节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会发布一些消费警示。发布消费警示有利于消费者辨别消费市场中的真伪,识破消费陷阱。但群众不只在节日里才有消费需求,消费警示不应仅限于“应景式”行动。
监管部门不仅应勤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更应对不法厂家、不法商家采取重罚。重罚必须有法律根据,因此立法还得跟上。在美国,如在餐馆就餐发现食品中有只苍蝇什么的,就可获赔上万美元。如就餐中毒,将得到十几万美元甚至几十万美元的赔付。因为美国消费法有巨额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条款。韩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对制造和销售有害食品的惩罚力度更大:制作、销售伪劣食品,会被定为“保健犯罪”,刑罚最高达10年,罚款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43万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且10年内禁止重新营业。
此,监管部门老是跟着经营者后面转的做法,是疲于奔命。 监管部门如能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负担足以让他们破产的经济、法律责任,就没人敢造假售假了。我们的监管方式,是不是应该换个思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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