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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中国发展特点的外贸信用体系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8-06-27 09:32:14

2007年12月17日,商务部在深圳召开会议,正式将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青岛、湖北、甘肃等十个省(市)作为对外贸易信用体系(以下简称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批试点省市。目前,第二批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力争在短期完成

2007年12月17日,商务部在深圳召开会议,正式将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青岛、湖北、甘肃等十个省(市)作为对外贸易信用体系(以下简称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批试点省市。目前,第二批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力争在短期完成系统的建设,并尽快投入运行。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在总结各个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的铺开。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近年来,商务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和富有成效的探索,制定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筹建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更是走在前列。

  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与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外贸经营者)生产、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建设全国联网的外贸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健全外贸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政府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等方式,贯彻我国外贸发展的宏观政策和管理要求,规范外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企业自觉遵纪守法,培育诚信的外贸经营环境和氛围,逐步建立良好的外贸秩序,为我国外贸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商务部通过采取试点的方式,在建设有中国发展特点的外贸信用体系方面走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子。2005年1月,商务部将深圳市作为外贸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经过近三年努力,“深圳市对外贸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试点系统)的设计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始运行,在规范外贸秩序领域发挥出实效。按照“边建设、边使用”的原则,商务部根据外贸管理工作需要,已使用试点系统开展了外贸经营者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和有关外贸经营者资质审查等工作,效果良好。

  目前,试点系统归集了深圳市外贸领域50282家外贸经营者、34805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业务信息,9560家加工贸易企业的台帐信息,以及工商、海关、质监、国税、地税等5个部门涉及深圳市外贸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不良记录。另外,试点系统已实现对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的实时数据访问。试点系统数据量扩大到由深圳市56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提供的92万家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资质认证、表彰与处罚、纳税、信贷、诉讼立、结案等3200余万条信息,以及全部更新的数据。这些数据将为深圳市与外贸有关的各个政府部门对外贸经营者开展管理、监测、评优、惩劣等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保障政府行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们相信,随着试点工作在全国的逐步推进,外贸信用体系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外贸”的新的积极力量和有益补充,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为对外贸易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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