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披露,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现有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外,人民银行下一步会将社会保险等公用事业收费等项目都列入个人信用报告,以后这份报告会跟随人一生。(9月21日《人民日报》) 信用记录跟随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披露,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现有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外,人民银行下一步会将社会保险等公用事业收费等项目都列入个人信用报告,以后这份报告会跟随人一生。(9月21日《人民日报》)
信用记录跟随我们一生?这样的新闻引起了很大的误读,今天早晨我很多的朋友谈到此新闻时,即认为一个负面的信用记录将会影响一个人的一辈子。当我告诉他们,信用记录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我国已经进行信用立法的上海、深圳,规定的是信用记录最多只能保存七年,而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的时间更短,朋友们听说后都感到惊讶,我们看多了有关信用的宣传报道,没有看到有关此方面的介绍。朋友们说的是实情,如果不是我前一段时间研究一下信用制度,我也不了解信用时效的有限性,这样的现实引起了我深深的忧虑:在信用宣传方面,我们是否对于如何保护相对人权利方面做得太少了。
我们在宣传信用记录的作用时,过于绝对地强调了信用记录对于个人的约束力,而没有认识到信用记录本身也具有相对性。信用记录的相对性表现在时间上的相对性,2002年实施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2004年《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均规定个人的“特别信息”、“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为七年,这样的规定肯定了个人信用的变动性,一次信用的好坏不应成为人终生的烙印。
其实一个社会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时候,是要非常注重衡平个人权利的,表现在信用收集中注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对于本人提出异议的信用记录,将会加以屏蔽或者特别标注的方式,防止误伤公民。坦言之,这些方面我们一些信用档案建设还有不足,有些人直到贷款被拒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上了“黑名单”,这体现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异议权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当然我们看到了一些进步,有关部门规定,公民可以凭借身份证查自己的信用记录,但是这样的做法仍然有一定的滞后性,无以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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