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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善于用法律打造诚信

来源:资源网 2008-06-25 09:32:25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省教育厅2005年合作建立了新型国家助学贷款模式。2006年7月,首批7840名借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走向社会。截至2008年4月20日,已有7617名学生按规定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尚有223名借款毕业生拖欠利息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省教育厅2005年合作建立了新型国家助学贷款模式。2006年7月,首批7840名借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走向社会。截至2008年4月20日,已有7617名学生按规定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尚有223名借款毕业生拖欠利息,约占2006年毕业借款学生的2.8%,欠息总额约3.8万元,拖欠期限超过一年。今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省教育厅在本报公布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者个人信息,提醒223名借款毕业生务必于30日内归还贷款欠息(《大河报》5月5日)。

    古人云:“民无信不立”。笔者以为诚信分传统文化上的诚信和现代法律制度上的诚信,前者属于传统伦理观念,后者是法律制度的创制与现实表现,二者不能等同视之,也不能混为一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写入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中便是对“言必信,行必果”优良传统的继承发扬,但是与传统文化的伦理思想中的诚信相比较,作为现代法律资源的诚信制度现状却表现极为弱势。这么多失信学生的出现就足以说明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诚信,但由于规定整体缺乏司法操作性,致使一些在象牙塔内镀金镶玉的天之骄子失去了起码的做人品质。因此,解决我国诚信危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是建立诚信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关键是找准方法,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

    窃以为,为督促欠息学生归还所欠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省教育厅曾于今年1月发布催收公告,并在春节前向每位欠息学生发放了明信片,通过温馨提示方式催收欠息。但这些学生并未按要求归还欠息,且毕业时留下的联系方式有误或就业单位、通信地址变化后未按约定及时告知毕业学校的事实就足以说明目前还仅仅从道德教化的层面来处理失信行为已经远远不够了。宣传教化固然重要,但是应当更多的在制度安排上进行改革是关键。传统的诚信与今日的诚信有着质的不同。人类并不是天生就是懂得守信的天使,“囚徒困境”试验向我们揭示,诚信的形成,是建立在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明确无误的惩罚的基础上的。如果不诚信的行为得不到惩罚,那么不诚信就必然成为人群中交往的游戏规则,使得一些人在交往中就会摒弃最基本的等价交换原则。一旦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而成为市场中的经常现象时,诚信就开始失去自己存在的土壤,结果便是秩序崩溃。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曾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指出社会诚信体系的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所以构建诚信社会就必须一方面通过奖励守信、惩戒失信对行为主体进行他律,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倡导行为主体自律,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具体而言就是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铆足劲:公平理念的确立是构建诚信社会的思想基础,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要做到各种主体间绝对的平等,政府尤其应当成为讲诚信的楷模,引导社会步入诚信的良性发展。因此,应当极力避免政府失信,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也难以指望民众对社会讲诚信;每个世俗的“经济人”都有一种最大限度追求所谓“利益”的自然冲动。所以,要想使人诚信就必须使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之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而且,法律不但要规定诚信制度,更要使之可操作,并保证其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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