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关于协商设立联络处的暂行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6-24 08:55:18
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规范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法人实体的合作事宜,特就双方合作协商设立联络处暂行规定如下: 一、联络处是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
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规范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法人实体的合作事宜,特就双方合作协商设立联络处暂行规定如下:
一、联络处是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与自愿同信用工作委员会为发展我国信用管理事业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单位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申请单位在一定的地域或范围内,以信用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对外联络开展工作的一项举措,联络处是双方合作的一种载体形式,并非为信工委独立的工作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拟设联络处合作伙伴单位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并为信用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工具等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的办公经费和办事人员。
三、设立联络处的程序:
(一)凡具备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条件的单位,确有与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全面合作的意向,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书须附有单位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以及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
(三)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收到设立联络处申请书后,应及时将信工委的意见答复申请单位负责同志。
(四)经双方协商同意设立联络处的,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与申请单位共同签署《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设立联络处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签署后,申请单位即可开始以联络处名义开展工作。
四、联络处主任的聘任
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联络处设主任一名,联络处主任由申请单位提名,并应征得信用工作委员会同意。
联络处其他人员的聘任由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联络处的工作:
(一)按照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信工委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可协助信工委做好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
(三)凡自主策划以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须经信工委授权或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方可开展。
六、联络处的经费
联络处的经费由合作单位自行解决,在各项工作中要坚决贯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通过服务创收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增收的原则。
七、联络处的终止
(一)联络处申请单位自主提出不再设立。
(二)联络处申请单位因有违法、违纪及违约失信行为,信用工作委员会可按约定予以撤消。
(三)联络处未能有效开展工作,达六个月以上,信用工作委员会可按约定予以终止。
(四)凡不再设立或被撤消和终止的联络处,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公示。
八、联络处与信工委的日常联系
联络处的日常工作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与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会员部联系。凡以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名义开展的活动,工作进展情况须及时向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反映。凡经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的事项须严格按协议实施。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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