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安全,增强全社会监管意识,及时掌握、发布粮油食品安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快粮油行业信用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原则是依法、客观、公正地征集粮油安
无锡市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安全,增强全社会监管意识,及时掌握、发布粮油食品安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快粮油行业信用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原则是依法、客观、公正地征集粮油安全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是围绕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原粮、成品粮、油料、食用油等粮油安全的信息。
第四条 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渠道是:
(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征集: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监管对象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监管信息。包括粮食管理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监(检)督信息与检验报告;质量监督部门的定期检验报告、监督抽查质量检验报告;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检验报告;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投诉记录等。
(二)通过粮食行业协会征集:按照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鉴定、奖惩等方面的记录。
(三)通过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征集:按照委托要求而形成的信息。包括认证机构的调查报告、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新闻媒介舆论监督信息、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
(四)通过粮油收储、加工、销售企业征集内环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验收记录、收储、生产台帐记录、购销记录、检验记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产(商)品出厂检验仪器良好率情况,企业安全事故可追溯记录,企业内部控制记录,各种资源利用情况,人员机构等。见信用征集附件1、2、5
(五)通过粮油收储、加工、销售企业征集外环信息。包括社会对产(商)品的反馈信息、原材料供应商信息、相关部门反馈信息、各种外部资讯等。见信用征集附件6
第五条 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主要部门是: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粮油收储、加工、销售企业。见信用征集附件7
第六条 粮油安全信用信息提供的要求:
(一)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和粮油行业协会对粮油安全信用信息于每月25日前向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二)一般粮油安全信用质量案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对严重或重大粮油安全质量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征集的粮油安全信用信息,应依法保护粮食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四)粮油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征集的信息应当按照科学的评价体系与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筛选和处理,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依法公开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
(五)粮油收储、加工、销售企业及相关单位应该做好粮油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见信用征集附件3(1-3)
(六)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有关粮油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无锡市粮食局将建立粮食行业信用体系档案数据库及信用查询系统,展示行业信用状况,供业内外查询。
(七)任何个人不得向国外机构、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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