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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信用评价制度

来源:无锡信用网 2008-06-23 11:32:13

无锡市粮油安全信用评价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根据无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无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粮油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粮油行业安全信用等级划分

无锡市粮油安全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根据无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无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粮油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粮油行业安全信用等级划分、等级评价、评价方式及信息的管理,并适用于获得相应经营资质的粮油收储、加工、销售企业。
  第二条  粮油行业安全信用等级划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油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的安全信用管理水平进行划分,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
  A级——为粮油安全信用优良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应在
90—100分;
  B级——为粮油安全信用良好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应在
75—89分;
  C级——为粮油安全信用一般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应在
60—74分;
  D级——为粮油安全信用较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应在
60分以下。
  第三条  粮油行业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坚持独立、审慎和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粮油行业安全信用等级是粮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守信与失信的行为结果,及其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的粮油安全信用形象。其主要依据企业社会合法性、以往的信用记录及相关方面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评审委员会是无锡市粮油企业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无锡市粮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粮油安全信用评价纳入无锡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
粮油安全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每年11月企业根据本制度附录A所列内容准备资料,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粮油安全信用状况的相关材料。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无锡市粮食局,具体受理粮油企业对粮油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的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通知企业。  
  第五条  信用评价方式:
(一)量化记分。见信用评价附录A
  (二)评价审核:
  1、初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审核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材料并撰写评价报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粮油安全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2、审定: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质疑、审核并表决,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3、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在“粮食情况”、“无锡市粮食局网站”、“中国?无锡”等相关媒体上对粮油企业粮油安全信用等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认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4、粮油安全信用体系每年12月组织评价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对列入粮油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每年复查一次。
  第六条  粮油安全信用评价指标。
一、内部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管理工作的评价:
1、粮食收储、加工、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产(商)品质量要求,制订相应程序文件,以保证产(商)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4、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
5、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6、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管理,并确保使用的文件是有效版本。
7、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8、认真填写质量记录,保证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二)对采购工作的评价:
1、企业应制订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原辅料、包装物技术标准等),规定原辅料、包装物的选购及质量验收制度。
2、加工企业采购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卫生规定;其它辅料、包装物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及企业标准;进口原料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3、收储企业收储的粮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卫生规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时按国家原粮收购有关规定执行;其它辅料、包装物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及企业标准;进口粮食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4、销售企业采购、销售的粮油商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卫生规定;其它辅料、包装物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及企业标准。
5、企业应对供方进行评价,并建立档案。选择的供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有质量保证能力和良好的资信度,能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
(三)对生产管理的评价:
1、企业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应符合健康要求,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2、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技能)、安全教育等方面培训;若需要,应做到持证上岗。
3、生产加工企业应制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现场应有相关的作业指导书及产品标准;操作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对工艺参数进行监视,并做好生产记录。
4、生产加工企业应使用合适的生产设备,制订严格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安排适宜的工作环境,同时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分装企业应具备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6、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包装成品和回机物料。包装材料必须存放在洁净干燥的库房内,离墙堆放。
7、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8、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包装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作好记录。
9、设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器具应按计划送检并贴合格标识,在有效期内使用。
10、企业应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验能力,对某些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可签订协议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产品的卫生指标。
11、生产环境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符合环保要求。
(四)对储藏与运输的评价:
1、原料和成品应分库存放,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清洁无污染,设专人管理,符合环保要求。
2、专业粮食存储仓库应按照国家仓储技术规范操作,达到“一符四无”(帐实相符,无虫害、无鼠雀、无变质、无事故)的要求。
3、运输用的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无污染,不得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五)对销售与服务的评价:
1、企业销售部门应识别顾客对产品的需求与期望,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
2、企业应建立顾客档案和客户服务部门,设立服务热线电话,搜集顾客的反馈信息。
3、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质量问题的投诉,派技术人员前往采集样品进行检验,及时向顾客反馈信息,以取得顾客的满意。
4、企业应制订不合格产(商)品确认、回收、处理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商)品或带有不安全隐患的产(商)品及时召回,保护消费者利益。
5、企业有关广告宣传、市场推销等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外部评价指标
(一)来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信息。
1、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变更记录、年检结果,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2、质量技监部门提供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依法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3、卫生部门提供的依法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4、粮食部门提供的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5、环保部门提供的污染严重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6、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企业进出口商品免验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7、税务部门(包括地税和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税务登记、欠缴税款、偷逃税款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8、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9、其他行政机关提供的企业粮油安全信用信息。
(二)来自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粮油安全信用方面的反馈信息。
(三)来自产(商)品使用者、消费者的有关粮油安全信用方面的反馈信息。
(四)来自社会中介机构的反馈信息
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有关粮油安全信用方面的反馈信息。
(五)来自各媒体的有关粮油安全信用方面的反馈信息。
三、对重点粮油品种的质量评价(一票否决)
(一)原粮
主要评价项目:黄曲霉毒素B1、砷、镉、磷化物等卫生指标。
(二)大米
主要评价项目:黄曲霉毒素B1、砷、镉等卫生指标。
(三)小麦粉
主要评价项目:过氧化苯甲酰 (增白剂)、违禁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 (吊白块)等卫生指标。
(四)食用植物油
主要评价项目: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黄曲霉毒素B1等卫生指标。
检测机构和方法:上述四大粮油品种的承检机构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具有法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为国际、国家、行业或其他公认的规范和标准。
    无锡市粮食局将建立信用体系档案数据库及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展示行业信用状况,供业内外查询。通过无锡粮食局网站、政务之窗等相关媒体披露粮油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与江苏省粮食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网链接,供社会查询。
  企业有权随时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粮油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时根据粮油行业安全信用管理和消费者的要求,随时定期与不定期地披露社会所需要的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管理。
  1、对A级企业给予表彰、宣传,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志牌,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年检、抽检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政策上的支持。见信用评价附表1
  2、对B级企业给予信用提示,帮助企业提升粮油行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水平,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法规指导和咨询服务。见信用评价附表2
  3、对C级企业给予警示、不良记录公示、限期召回商品等,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重点监管、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见信用评价附表3
  4、对D级企业建立失信记录(或不良记录),对专项抽查严重不合格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对社会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的企业给予批评和曝光;严重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随时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将有关责任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见信用评价附表4
  5、企业可以在产品宣传中使用评价结果。
  6、信用评级的全部资料由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档存查。
  第八条  本规定作为试行方案,于2006年5月至2006年12月在无锡市粮食局确定的13家试点企业内实施,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需要予以修订。
  第九条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三月
附录A                        信 用 评 价 量 化 计 分 表
等级 符号 计分范围 信用提示 标准内容 扣分原因 量化得分 备注
优 A 90-100 信用优良 企业基础管理规范,采购、生产(储存)、销售有制度,措施扎实,服务质量优、粮食无公害、无污染,抗风险能力强,产品市场核心竞争力强,企业诚信(授信)率高,综合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具体标准内容按第六条规定考核。(另制定考核细则)
良 B 75-89 信用良好 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建立,采购、生产(储存)、销售有制度和措施,服务质量良好、诚信(授信)度高,粮食无公害、无污染,抗风险能力强,综合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中 C 60-74 信用偏低 企业基础管理有制度,采购、生产(储存)、销售、服务质量、诚信(授信)度一般,粮食无公害无污染,抗风险能力一般,综合能力波动于行业平均水平。  
差 D 60分以下 信用较差 企业基础管理较弱,采购、生产(储存)、销售管理水平低并有不良行为记录,服务质量、信用能力差,粮食存在卫生、污染、公害问题,抗风险能力差,综合能力处于行业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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