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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信用披露制度

来源: 2008-06-23 11:29:28

无锡市粮油安全信用披露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让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管理者知晓的信息披露机制,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无锡市粮食安全管理监

无锡市粮油安全信用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让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管理者知晓的信息披露机制,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无锡市粮食安全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粮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粮油安全信用披露规章、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同时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油安全信用披露工作。
第三条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粮油安全信用披露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新闻媒体、无锡市粮食局网站等信息平台,进行粮油安全信用信息披露。
第五条  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与粮油安全息息相关的收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原粮、成品粮、油料、食用油等品种。
第六条  披露信息的来源是:
(一)由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督中提供的不合格产(商)品或质量好的产(商)品,重点是具有经省级计量认证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二)由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收集提供的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反映粮油安全质量问题;
(三)各粮食收储、加工、销售企业提供的粮食优质名牌产品信息;
(四)有关部门涉及粮油安全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整治活动。
第七条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粮油安全信用实行定期披露制度。严重或重大粮油安全信用案件应随时披露:
(一)由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收集、提供粮油安全信用披露信息资料,附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报告单,提交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披露评价结果。
(二)由市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分管职责对全市粮油安全信用质量信息进行追踪,并随时收集粮油安全信用案例。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粮油安全信用信息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一般粮油安全信用质量案件,要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对严重或重大粮油安全质量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三)个人发现疑是粮油安全引起的不良反应,应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质量技术检验。
(四)粮食质量信息披露必须具有经省级计量认证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否则不给予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由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三月
 
信用披露  附表1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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