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缺什么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8-06-23 09:54:17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了近三年,它对于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打造诚信社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目前公众对于征信体系的运作并不太清楚,对其负责机构的许多具体做法也表示不认同。因此,如何解答公众对的个人征信系统质疑,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了近三年,它对于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打造诚信社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目前公众对于征信体系的运作并不太清楚,对其负责机构的许多具体做法也表示不认同。因此,如何解答公众对的个人征信系统质疑,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信用档案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北京的姚先生最近有些不顺,原本一直用得好好的信用卡突然被冻结,而且正在申请的另两张信用卡又被银行拒绝。仔细一查才发现,他的个人信用纪录中有好几条不良纪录。

  “为了让银行把我从黑名单上消除,我已经四处奔走了好几个月,可是现在还是背着黑锅。”姚先生一脸无奈地向记者吐露着烦恼。4个月前的一天,姚先生在商场刷卡时突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冻结了。这让他很纳闷,“我从来都是按时还钱,怎么可能会被冻结呢?

  第二天一早,姚先生赶到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卡被冻结是因为有3次没有按时还款的纪录,这些纪录已经被上报到了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中心。但是,让姚先生疑惑不解的是,他从来都是按时还款还留有还款凭条,怎么会有不按时还款的纪录呢?而且,在银行宣称其没有按时还款的3个月中,他也没有收到过银行任何警告。

  姚先生找到银行的朋友一打听才知道,因为有不良纪录,所以银行都不会给他授信,也就是说姚先生现在不可能申请到信用卡、房贷、车贷。为此,姚先生找到那家银行,银行倒是痛快地承认了问题。但是,不良纪录的撤销却并不容易,首先要给央行的个人征信中心上报信息异议报告,经过审核后才能撤销。对此,有人形象地形容,信用档案就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一旦这个“身份证”有问题,日常的经济活动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个人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目前,信用报告的应用正向求职、租房等更多的领域拓展,正逐渐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

不能在未知的情况下被评估

  有专家表示,任何人都不应该在未知的情况下被评估。

  而某银行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个人信用档案是通过整理各家银行提交的客户资料而形成,并不通知本人。换言之,这个征信系统只从银行、电信等单位采集资料,而不会去核实这个人为何不按时缴费,而银行等部门什么时候把客户记录在案,也不会提醒本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即使银行在管理上没有瑕疵,考虑到现代社会中人的事务繁多、变动频繁的特点,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消费者的义务,履行发卡后的管理和善意确认等附随义务。比如,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持卡人,给持卡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

  “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到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说,在一个信用体系很健全的国家,信用档案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如果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在申请贷款、上保险和求职时会很麻烦,有时候甚至寸步难行。如果在没有核实这个信息的真实性前,不能简单、粗暴地就把一个人列入不守信用的行列。

  对于这种担忧,上述央行人士表示,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作为数据主体的自然人拥有四个方面权利:其一就是知情权。其二是异议权。其三是纠错权。其四是司法救济权。如果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个人信用征集亟待立法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在试点阶段,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只有央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认为,我国应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抓紧研究、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放程度低,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

  任兴洲表示,政府还要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所以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链接

  个人数据库是2004年开始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数据库是从2005年开始建设的,两个数据库分别于2006年的1月和7月正式运行。到上个月有1200多万家企业已经录入到企业数据库,有5.8亿自然人进入了个人数据库。

  由央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于2006年相继开通,它覆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网络。企业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贷款、担保、信用卡等信用信息都被收录其中。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中,均把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称,我国已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但调查显示,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93.4%的人认为对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

网友之声

  ■ 关键是必须立法,否则银行现有信用信息为非法数据,任何人都可以对用数据单位向法院起诉。

  ■ 如何征信,包括哪些内容,怎么操作,建议由国家立法来解决。

  ■ 征信以及信用体系确实是霸道,标准他们定,执行他们弄,本人曾与他们有过简单的接触,我感到他们随意性确实太大了。

  ■ 建立信用档案本是件好事,但是应该有法律来规定才对,不能由银行单方面来规定。由法律规定哪些属于违反信用行为,哪些不属于违反行为。那些属于银行违法行为,哪些属于储户违反信用行为。否则,吃亏的还是老百姓,就是和银行到官司也打不赢。

  ■ 随时查询信用记录、申请修改不实记录、出具信用报告需要本人知道、包括申诉等等现在就可以做到。

  ■ 我们被建立信用者居然不晓得到底给自己建了个啥子信用记录,政府和媒体应该加大宣传!

  ■ 建立完备的信用体系非常必要,可以法制化,但相关方面必须知会有“不良记录”的人。

  ■ 在银行单方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同时也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差错赔偿制度,对因银行单方面差错造成个人损失的必须给予道歉和补偿,否则太不公平了。

  ■ 我的房贷一直都在准时足额交,但是银行调高利率的时候不通知我害得我存的钱变得不够,这完全是银行的错,凭什么算我的信用出了问题!?这个征信太霸道了吧!建议拿出一个明确规定,规范征信行为,设立一个机构,有争议可仲裁。

  ■ 银行单方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作为银行内部管理,无可厚非,如对社会公布或用来提供咨询服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