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过这样的烦恼:多年前购买的定期保单就快到期,而定期保险产品到期后就不再有价值,交了许多年的保费再无用处,不免感到心疼。是否可以让多年的积累派上用场呢? 有些人在投保之初,受经济条件约束而选择定期寿险。几年过后经济实力有所增
有些人在投保之初,受经济条件约束而选择定期寿险。几年过后经济实力有所增强,发现似乎更需要养老保险、终身寿险或是两全保险了。那么能不能在不浪费原来保费的基础上变换保险险种呢?
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的这些保障愿望,可以通过保单中的“可转换权益”来实现。
三类保险可转换
在有些定期保险合同条款中,有一条“可转换权益”。这是指按照合同条件,投保人可将现有的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更需要的保险合同。
例如,有保险公司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在距缴费期满日五年或五年以上,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将该保险转换为本公司当时正在销售的终身寿险合同、两全寿险合同或养老合同,且无需可保性证明。”这就使快要没用的累积保费再次被激活。
最常见的保单转换有三种情况。一是少儿教育金等各类少儿特定保险即将满期之际,客户可以把原保单转为已经成年的孩子今后需要的其他保障品种,将保障延期到未来继续有效。以一款国寿英才少儿保险为例,其条款就规定,在本条款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于本条款生效满两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周年日将本条款转换为公司认可的保险而无需核保。
第二种是在定期寿险期满前一至三年内申请将原保单转为今后所需的养老保险、两全寿险或终身寿险,可以把原保单中的现金价(200,1.64,0.83%,吧)值变相转为其他险种需要的保费。
第三种是购买了费率较高的养老险、两全保险或终身寿险后,因经济能力下降后不足以支付所需的保障成本,可以依靠原有各类储蓄型保险内积累的现金价值,来转换为定期的、所需保费较少的险种,使得自己的人身保障继续有效。
当然,并非所有的保险都可以转换。因此,客户投保时还需留意是否明确有“可转换权益”条款以及条款中规定的可转换产品种类。
转换时期巧把握
对投保人来说,巧妙运用保险产品的“可转换权益”有许多好处。首先,当然是变换保险保障,让自己的保障可以继续延续。其次,对享有“可转换权益”的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不能进行二次核保,避免了投保人因身体原因被拒保或者加保费的风险。另外,在转换后新保单的费率方面,有的保险公司一般也会给予一些优惠。
正因为这样,保险公司对保单转换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压力,所以它会限制一定的期限和次数,保单转换需在规定的期间进行。
一般而言,这种转换要在保单生效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后才能开始进行,另一方面,有些公司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或60周岁以后便不再享有此项权限,还有规定原保费缴纳期满前两年不再有此权限。
所以,如果客户要行使这项权利,最好在规定期间进行转换。在这期间,客户只需提供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的保费缴费证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即可到保险公司办理转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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