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5.18,0.17,3.39%,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4.20,0.15,3.70%,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6.10,0.10,1.67%,吧)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24.65,1.10,4.67%,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5.89,0.24,4.25%,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14.13,0.72,5.37%,吧)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11.48,0.37,3.33%,吧)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66.5亿元,其中计划发行26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6.5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41%,2008年6月2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26日发行结束,7月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6月23日、12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8年6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8年6月23日至6月26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的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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