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控股股东增持券商股权五年内不得转让

来源:金融时报 2008-06-20 09:21:43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资或受让股权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为了督促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指引》还规定,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好相关的处理措施。

  据悉,对持股期限提出要求旨在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

  《指引》对入股股东的入股行为提出九项审慎性监管要求。除上述持股期限外,还应符合出资意愿真实;股权权属清晰;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程序合法;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符合证监会相关政策等要求。

  为保证入股股东出资真实合法,《指引》要求,出资款须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

  《指引》还列出了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还要具备的四大资格条件。即: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在信息披露方面,则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按照规定,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股东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等行为,《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

  与此同时,对于股东上述违规或违反承诺的情形,《指引》还明确了相关监管措施,包括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证监会诚信系统、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今天还同时发布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