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据悉,对持股期限提出要求旨在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
《指引》对入股股东的入股行为提出九项审慎性监管要求。除上述持股期限外,还应符合出资意愿真实;股权权属清晰;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程序合法;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符合证监会相关政策等要求。
为保证入股股东出资真实合法,《指引》要求,出资款须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
《指引》还列出了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还要具备的四大资格条件。即: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在信息披露方面,则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按照规定,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股东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等行为,《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和入股股东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
与此同时,对于股东上述违规或违反承诺的情形,《指引》还明确了相关监管措施,包括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证监会诚信系统、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今天还同时发布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