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金融体系应打好信用牌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2008-06-19 13:20:31
去年底,银监会出台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初步确立起“低门槛,严监管”的监管模式,在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允许各种组织
去年底,银监会出台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初步确立起“低门槛,严监管”的监管模式,在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允许各种组织和个人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投资、收购、新设方式建立多种多样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这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将面临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更表明我国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已开始大胆思考,阔步行动,主动出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开拓新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新局面。
此项准入政策的实施,使得国内外所有机构和个人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发面前机会均等,而且还为这些准入者们提供了史无前例的“低门槛”。在金融准入区内,县(市)一级设立一家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最低300万元即可,在乡(镇)设立,则只需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在乡(镇)新设立信用合作组织,则仅仅需要30万元。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中,参与者将变得更加繁多而复杂,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间的合作与竞争也将由彻底融合和终极排斥而逐渐走向一种战略性的共存发展。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强调信用意识,强调良好信用环境的建立,保证竞争者间足够开放的信息共享和资源互助,以适应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需要。
美国经济学家考埃特曾言,“良好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中尤其如此,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资产质量,关系到其立足生存,关系到其可持续发展。
由于历史性的原因,中国小农经济大量存在,正规官方金融机构无法与其对应,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四倍。对于农民现实金融需求的满足来说,非政府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已大大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此次准入政策的放宽 将会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和社会闲散资本更广泛地参与农村金融活动,这就更需要在农村建立起的正规有序、言信行果、互利互惠的良好信用环境。
新形势下的农村金融体系应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能为农村、农民及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重组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增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抑制农村高利贷。
政府应做好引导作用,大力培育各类组织和个人良好的信用意识,推动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发展,并争取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通过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强化市场约束,积极引导组织和个人诚信守法,创造诚信环境。同时也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真正实现优良民间信贷机构在金融实践中有进有出,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保证新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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