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为了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湖北”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为了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湖北”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形成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企事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加快“信用湖北”建设步伐;坚持以建设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为契机,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信用经济的形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湖北在中部崛起和走在中西部发展前列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信用湖北”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同时发挥市场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开放的征信体系,培育有序的信用市场。二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技术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实现信用建设的专业化、标准化。三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分阶段实施,先试点后铺开,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联合征信网络和监管体系。四是注重实效,留有余地。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湖北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大考核力度,同时要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留有余地,便于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接轨融合。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经过四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建成以一个保障、两大平台、三大体系、四大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使全省社会信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政府信用显著增强,政府公信力大幅提高;企事业信用缺失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企事业信用基本建成;公民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环境初步形成。
(一)建立和完善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提供制度保障。结合湖北实际,出台湖北省信用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章,为全省信用建设提供依据,促进信用建设法制化和规范化。一是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二是开展企事业联合征信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制订企事业征信管理办法。三是根据个人征信情况,出台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四是出台征信行业、征信产品的行业管理办法和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两大信用征信服务平台。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征信服务平台。二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平台。
(三)建立和完善三大信用体系。一是建立政府信用体系,强化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信用。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改变行政方式,严格依法行政,建设公开、高效、透明的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是建立企事业信用管理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展企事业信用征信工作,制定企事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事业信用管理水平。三是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发展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四)建立四大信用系统。一是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网的政府信用信息系统,覆盖全部企事业、经营组织的企事业信用信息系统,覆盖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包括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网络通讯等传播渠道。三是建立信用服务系统,培植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咨询为主体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四是建立信用教育系统,促进诚实守信社会风尚的形成。
三、建设步骤与主要措施
(一)建设步骤
1、启动阶段(2004年)。建设重点:提出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着手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推动行政信息归集渠道和社会征信实体开始形成,选择试点地区和行业,做好试点准备。
2、试点阶段(2005年)。建设重点:初步建立政府、企事业、个人、区域信用管理模式,按照区域和行业特点,分别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方案,改进办法,为全省全面推开提供经验。积极探索市场运作的途径,注意引导和发挥社会信用专业机构在企事业信用风险控制和资信评级、个人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评分中的作用。
3、全面建设阶段(2006年)。建设重点:全省政府、企事业、个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不断培育和规范信用市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作用,着力推动全省企事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使良好的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珍视的无形资产和重要资源,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运转机制。
4、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建设重点:规范信用市场,完善社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机制,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一种有序、长效的市场和社会管理机制,推动全省基本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领导机构,分别成立省、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涉及信用管理工作较多的部门领导担任。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牵头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实施方案,负责信用建设的日常工作,细化目标任务,定期督办检查,组织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的建设,监管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积极稳妥发展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后,将办公室职能转入合适的政府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协调小组,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中:(1)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起草、宣传与实施等方面工作。(2)信用信息技术服务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信息产业厅(局)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根据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各级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库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3)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厅(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负责诚信政府建设工作。(4)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省工商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工商局,主要负责制定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企事业信用系统建设工作。(5)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主要负责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和大力支持。
2、积极试点,重点突破。根据我省实际,选择武汉市作为全省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武汉市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3、构建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着手建立我省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依据。重点研究和适时颁布实施《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湖北省政府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事业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事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评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4、建立信用信息处理技术体系
(1)整合行政资源,建立基础数据库。把分散在政府、行业等各方面的企事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进行归集整合。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分类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开发适合我省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培养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2)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信用信息中心。在建立各方面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在政府指导下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信用信息中心,在保证经济安全性、客观公正性、社会公益性和操作有效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方式运营管理。该中心要设立综合数据库和交换网络,开展数据收集、处理和服务工作,改变部门、行业和区域对数据的封锁与分割状况,实现全省 信用信息的交换与互通,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水平。
(3)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方面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要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使用制度,有的要免费向社会提供,有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4)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充分发挥信用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符合湖北实际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化体系,对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实现通用或相互兼容,保证部门、地区、企事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源交换和共享。
5、大力发展现代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建立规范的信用行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湖北社会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重点培养和发展有资质的征信公司、大型评级公司、企事业信用服务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中介等。依法招标成立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征信实体或授权具有良好资质的信用专业机构,作为全省信用数据建设营运主体,负责筹建和经营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政府要对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介行业进行科学管理,促进信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信用行业要依法自主组建湖北省信用行业协会,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6、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客观地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息,优先采购信用优秀企业的产品。有关领域要实施信用准入制,设立信用门槛,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由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促进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觉守信,诚信经营。
7、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教育体系。现阶段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教育工作者、司法执法人员、企事业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开设面向政府、企事业和个人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普及现代信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8、建立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由政府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性惩戒和奖励,由行业组织、交易对象等作出的市场性惩戒和奖励,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和奖励,以提高失信成本,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同时让守信者受益。
9、加大政策支持和工作落实力度。为了保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出台相应政策,认真组织落实。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确需由政府承担的支出,由各级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投入到位。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信用中介在机构设立、税收减免、收费等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规划进度和要求,每年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完善意见,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向前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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