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和港澳台企业向灾区捐款捐物表(据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6月13日,共有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谷歌中国、德州仪器、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贝塔斯曼集团、玫琳凯
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国内外企业纷纷慷慨解囊,其善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许。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还亲自出面,努力澄清“外企多是铁公鸡”的不实传言,指出外企在赈灾中关注灾情积极参与,他们的捐款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许多人对各种捐赠承诺能否兑现依旧担心,因为我们并不缺乏被国内企业“空头支票”耍弄的经历。1998年洪灾中,企业承诺捐款达6亿元,但是到当年年底,兑现到位的捐款仅有一半。在2007年底的南方冰灾中,湖北省接受企业捐款1.03亿元,但到3月份仍有3000万元的“空头支票”没有兑现。
“跨国公司到中国总会发生变异”,这样的判断似乎又一次得到了验证,“捐赠秀”并非某些中国内地企业的专利。外企们显然并不接受这样的结论,在媒体公布上述丑闻后,有关企业纷纷喊冤。谷歌中国表示,捐款未到位是在寻找合适的第三方,有些报道是在把企业捐款妖魔化。而沃尔玛则说,没有随便捐款是因为在找合适的项目。贝塔斯曼表示,全部捐款项目将在未来3-5年内实施。另有一些企业,则对捐款的渠道和统计的数据进行了澄清。
媒体曝光国际“空头支票”,显然无法与“恶毒攻击”、“妖魔化”扯到一起。企业捐赠以承诺为界可以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阶段,承诺之前是一个道德问题,捐款的企业自然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但不捐款同样是企业的自由。然而,企业一旦作出捐款的承诺,则兑现捐赠诺言就成了一个法律义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法院引入了“允诺禁反言”原则来判定某些特殊捐赠案件。按照这一原则,用于教育、健康以及救济穷人的慈善性捐助,必须说话算数,否则会强制保证诺言的兑现。我国《合同法》同样明确规定,救灾扶贫等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但是,我们也没有理由因此就认为,那些外企的自我澄清或辩护就真的毫无道理可言。从沃尔玛、谷歌中国到贝塔斯曼,他们谁也没有明确拒绝兑现捐赠诺言,他们所强调的不过是时间问题、条件问题。当然,我们可以指责他们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不过,有句法谚叫做“法律的空子就是用来钻的”,或者也可以表述为“法不禁止即可行”。这些企业以制度性的漏洞为自己声辨,对于破解中国慈善的制度性困局未必不是好事。
中国慈善事业的困境,不独表现为慈善意识的长期稀薄状态,更呈现出慈善制度的疏漏无依。尽管有一部《公益事业捐赠法》已于1999年实施,但实践表明这部法律过于粗略,对于“捐赠秀”等问题基本上找不到可以依赖的具体条款。鉴于此,今年4月民政部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专门针对“捐赠秀”制定了追讨、曝光等条款。但是,从这次国际“空头支票”事件来看,救灾捐赠依旧显得有些随意和混乱。没有证据表明,外企与有关部门或慈善机构签订了捐赠合同。进而,捐赠履行的时间底限在哪里,受赠人到底是谁,这些基本问题都处于模糊不定的状态。
商务部曝光国际“空白支票”的勇气固然可嘉,但如果真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捐款,胜算的希望却很渺茫。这却也是一个契机,一个弥补制度漏洞的契机。若慈善的机制运转正常,则“空头支票”必然最大限度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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