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源自信用缺失 ●信用风险最具威胁 ●政府应是整治主角 ●专业管理迫在眉睫 ●法制是诚信的硬件 风险源自信用缺失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违约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种违约的表现有两种:一种是企业
●风险源自信用缺失
●信用风险最具威胁
●政府应是整治主角
●专业管理迫在眉睫
●法制是诚信的硬件
风险源自信用缺失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违约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种违约的表现有两种:一种是企业破产,不得已而为之;第二种是毁约,采取种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故意倾向。第一种违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种违约也是目前银行遭遇较多的违约形式,是由于信用缺失带来的,这也是银行信用风险的最主要源头。
信用缺失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企业“摊子”铺得太大,最后不可收拾,出现支付危机。
企业集团不良信用日趋扩大。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织形式在国内备受推崇,但在组建过程中很大程度上采取了一种“拉郎配”的形式,许多集团事实上都是一些松散的企业组合,大量的企业集团空壳运行,虚化的企业集团成为吞食资金的黑洞。更加令人担心的是近年来商业银行贷款集中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企业高负债经营将风险事实上转嫁给了银行。长久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高负债经营,在这些高额负债中90%以上都是银行贷款。由于国家对投资主体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加上企业所有者缺位,这样的资金结构,很容易使投资主体产生强烈的投资冲动,这种冲动一旦失去控制,就可能导致资金链、信用链断裂,最后由银行负担损失。
外部约束不力为信用缺失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社会的法律体系没有对违约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个人违约带来的收益大于所受的处罚成本,机会主义的个人就会选择违约,这是显而易见的。在社会信用关系较为淡薄的情况下,应该也必须对信用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西方“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能够“大行其道”。
有关扶持银行业发展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负面效应。首先是债转股。应当说,信用缺失导致了大量不良资产为实施国企债转股以改善信用关系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债转股在机制设计方面考虑不周,蜕变为变相地豁免债务,给地方政府和债转股企业形成不良预期,也打击了守信企业,破坏了信用秩序,反而出现了信用风险。第二是剥离不良资产。1999年,我国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从对口国有银行剥离巨额不良资产;2004年,为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又着手进行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债转股及两次不良资产剥离大大减轻了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型企业的经营包袱,正面效应是明显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这些政策也出现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最明显的表现是部分企业出现了观望的态度,甚至一些好的企业也不愿意归还贷款了。这种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信用风险最具威胁力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主体,是传统的融资中介,其健康发展尤其需要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这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这个信用基础,银行信用就会出问题,严重时经济也会出问题,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
银行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是与其经营产品的特点密切联系的。银行的特殊性在于它必须确保这两个信用关系的双向兑现,是两个过程双向回流的衔接。如果银行信用风险引发损失,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信用关系的一方无法兑现。长期以来,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国家作为主要出资人也先后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成效都是外因在起作用,真正靠自身压缩的效果是不理想的。根据银监会2004年三季度末的统计资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率高达15.7%,而美国、芬兰、瑞典的商业银行能把这个比例控制在10%以下。银行信用风险引发的不良贷款表面上是企业对银行的失信,实质上是对银行的出资人、所有者和广大存款人的损害。由于银行经营产品的特殊性,银行业的经营情况直接涉及到居民和企业的利益,银行系统的危机具有连锁反应,当挤兑逐步升级,就可能一发而不可收拾,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系统的崩溃,引发危机,再严重的话,还会引发政治危机。
此外,银行的信用风险还是银行其他风险的源头,当信用风险加剧时,还可能引发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支付风险、声誉风险等等。有专家认为,银行的信用风险是银行最具威胁力的风险。
政府应是整治主角
银行信用风险来源于信用缺失,在整治信用缺失过程中,究竟谁唱“主角”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由政府主导,另一种认为应该由民间机构主导。这两种看法都有道理,但是,由于政府是社会信用的提供者,是社会信用的受益者,更是社会信用的先天维护者,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号召力和权威性,因此,即使是选择了第二种,也必须强调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政府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示范作用。从信用结构来看,政府信用始终是最大的信用,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除了政府职能要转换,从“权力”政府转变为“信用”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同时还要发挥政府宣传部门的导向作用,带动新闻媒体,弘扬社会诚信意识,惩恶扬善,从意识形态上提高个人的自我约束意识。其次是约束作用,就是牵头制订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信用秩序,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使各市场主体自觉按照市场的规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第三是服务作用。确定信用征信业的主管部门,为专业化的信用从业机构提供信用评估基础数据和便利,降低信用评估成本。
银行信用风险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大量的不良贷款居高难下,这些不良贷款绝大部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既然单纯依靠银行自身的力量不可能摆脱不良贷款包袱,就必须动用外部力量来帮助银行走出困境。2004年初,国家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资金,使得这两家银行得以用自有资本来冲销不良贷款。注资和剥离、债转股虽然只是权宜之计,但非常有效,根据有关部门估算,通过注资、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能够下降到7%左右。但上述各项政策,包括央行发行专项票据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都是全局性的,是中央政府给的。数量众多的地方性银行如何处置不良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如何防止新增不良资产,这些都是大难题。
我们认为,在解决这个难题过程中,各级政府能够发挥建设性的作用。首先,各级政府可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做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机构试行不良贷款的集中处理,减轻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包袱。其次,地方政府动用自身的财政资源置换银行业机构的不良资产。江苏、山东有些地方政府就采取过以土地的使用权置换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第三,政府要减少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或显性担保,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第四,政府可以利用行政和组织手段帮助银行业机构清收不良资产。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限制部分过热行业,对一些过度投资领域、重复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这是国家政府从源头防范银行信用风险积聚的治本之策。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来微调市场,防范风险,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效的。
建立专业管理机构迫在眉睫
防范信用风险,必须建立专业机构,这个机构应该是全国性的、统一的,信息共享的,不能是条块分割的,这是较为理想化的机构,必须建立这样的机构没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由谁来主导建立这个机构。
建立信用管理的专业机构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这个过程应稳步进行,循序渐进。现阶段可行的办法是首先依托金融系统来进行,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处于国民经济的中枢位置,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与金融机构发生联系,所以金融系统最便于对往来对象进行信用跟踪。第二,银行信用风险在信用风险中所占的比重大,影响大,可能的危害大,抓住银行信用风险就抓住了信用风险的“牛鼻子”。第三,金融系统经过多年来的建设,有相对优越的基础条件。这些优势表现在:一是有相对成熟的技术手段。经过十多年的电子化建设,金融系统计算机的普及程度已相当高,只需要筹建统一的电子管理网络,就可以实现金融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二是有良好的管理基础。金融机构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管理最为严密、最为细致的部门之一,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资料的完备性较好,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有很长的保存期,为建立信用形象档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系统一直在探索建立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途径,中央银行被赋予统一管理征信业的职能以后,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做了不少,特别是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非常方便。因此,金融系统建立专业的信用管理机构,牵头人可以是人民银行,也可以是银监会,机构设立比照2002年中国银联设立的模式,由国内银行业机构共同发起建立股份制公司。该机构成立后要及时划转目前设在中央银行的信贷咨询系统,这个系统国家投资很大,目前只登记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信息,内容仅限于信贷业务,最大的遗憾是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只能看作是银行业的企业信贷信用体系。此外,在汇集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各方面相关信用信息方面该系统也是个空白,在内容上具有不完整性,系统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立后要着手抓好几项重点工作:一是把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改造为信用风险防范系统,整合工商、海关等各部门信息,以此为平台作为信用风险防范的“主战场”。个人信用信息方面,可推广上海市的试点经验,由政府出面强制将分散在各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免费进入系统数据库,利用信用风险防范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向社会有关部门提供“被动”有偿查询服务。二是建立风险评价及预警机制。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系统化连续监测,及早发现和判别风险来源、风险范围、风险程度和风险走势,并发出相应的风险警示信号。
法制环境是诚信的硬件
经济人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法律体系的完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诚信履约的可能性。因此,防范银行信用风险,立法要先行,这也是当今世界“征信国家”通行的惯例。
从西方国家看,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体系,包括《诚实贷款法》(1968)、《公正信用报告法》(1970)、《平等信贷机会法》(1974)、《公平债务收取惯例法》(1977)、《金融隐私法》、《公平结账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和《统一商业准则》等17项法案。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金融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相关法律也总是不断地加以修正和完善。我国作为一个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公司法》、《合同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对规范借贷关系、减少经济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法规和规定出台的目的与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因此,为增强防范银行信用风险的有序性,推进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防止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混乱格局,有必要借鉴发达“征信国家”的先进做法与经验,抓紧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风险防范全局的《社会公平信用法》,对我国信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信用风险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中央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防范信用风险、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努力规避先实践、后立法规范所造成的消极后果,为有效防范银行信用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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