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谷组投资有限公司、李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至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委托广州嘉永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谷组投资有限公司、李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至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委托广州嘉永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广州市恒谷组投资有限公司和李彪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23号首、二层及801、807至810房,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一座1804及三座2602房和广州市中山大道建中路5号601至603、704、707、1404至1407、1502至1507房及建中路7号605、608房,评估金额合计23403974元(嘉永评字2008第0502至050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次评估报告有异议,请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资料。逾期,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置。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八年六月九日
(2008)汕中法执一字第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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