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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提示

来源:地税局 2008-06-16 14:51:55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据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据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据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据实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个人捐赠时,应以取得的合法捐赠专用凭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凭证。个 人应在捐赠当期将取得的 合法捐赠专用凭据 及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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