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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借保管车辆 酿成车祸连带赔偿

来源:重庆法院 2008-06-14 11:55:34

经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王某将其所有的渝FM0115号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被告潘某的发廊外,要求被告邹某帮忙照看并取得邹的同意。后邹将该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杜某使用。当晚8时20分,当杜驾车行至石垫路163km-

经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王某将其所有的渝FM0115号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被告潘某的发廊外,要求被告邹某帮忙照看并取得邹的同意。后邹将该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杜某使用。当晚8时20分,当杜驾车行至石垫路163km-300m处时,将行人赵某以及案外人王某撞到,致两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杜逃逸。忠县公安局作出责任认定,由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认为,被告杜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公安机关作出的杜对事故的负全部责任的认定适当,予以采信,杜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邹某将被告王某交其看管的摩托车私下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杜驾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杜的交通肇事行为联系紧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邹私下将看管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不在王委托事项范围内,王依法不对看管人邹在委托事项外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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