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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的问题

来源: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2008-06-14 11:47:32

问:我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供货商采购了一批货,供应商为了鼓励从他们那里再提货,奖励给了我们一小批货,但供货商开给我们的增值税票的金额是:原来的提货额减去奖励部分金额后的余额。我们将奖励部分作为收入入帐,但是税局让我们将这部分做收入的库

 问:我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供货商采购了一批货,供应商为了鼓励从他们那里再提货,奖励给了我们一小批货,但供货商开给我们的增值税票的金额是:原来的提货额减去奖励部分金额后的余额。我们将奖励部分作为收入入帐,但是税局让我们将这部分做收入的库存做进项转出,我们没有取得进项税票不知该怎样做进项转出。请问我们在收到奖励部分的货时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
  “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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