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信用卡纠纷成诉的民事案件呈增长趋势,而案件的被告多为“80后”的年轻人。 银行推出的信用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方便,这也是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消费者习惯使用的消费方式之一。&ldqu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信用卡纠纷成诉的民事案件呈增长趋势,而案件的被告多为“80后”的年轻人。
银行推出的信用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方便,这也是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消费者习惯使用的消费方式之一。“80后”年轻时尚,接受新事物快,一些人成为“卡民”在情理之中。“80后”是独生子女群体,一些人从小花钱就大手大脚,缺乏“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理财意识和习惯,尤其面对“刷卡消费”,少数人难以抑制“购物快感”和“购物享受”,走进商场,“理性消费”就被大打折扣,加之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忘记了“信用卡”的基本内涵就是“遵守信用的消费卡”,透支消费之后,拒不按期清偿或不能按期全部清偿透支款等,使其行为违反了合约及法律,成为被告……
案例是最现实、生动的普法“教材”,也是特别提醒的“警钟”,希望读者,特别是“80后”读者能从以下案例中吸取教训,得到一个有益的启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莫将“卡民”变“卡奴”,“80后”信用卡消费悠着点儿,小心吃官司!
案例之一:
拒不清偿透支款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胡粱(化名),男,1983年11月出生,家住本市红桥区××里××号楼
案由:2007年3月16日,被告胡粱在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胡粱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2007年12月3日,已经发生欠款本息共计4109.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胡粱仍不归还。为维护自身权益,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胡粱偿还透支款4109.38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信用卡纠纷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粱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此案于日前已一审终结。
庭审及判决: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领用××信用卡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取款后,不能及时将透支款补足,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给予支持。被告在信用卡透支后不能及时归还,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胡粱支付滞纳金、超限费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庭判决:被告胡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透支款本息共计4109.38元(截至2007年12月3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
被告如果未按法庭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之二:
不能全部清偿透支款
原告:××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方明(化名),女,1983年8月出生,家住河北区××路××里
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一审终结。
案由:2007年2月27日,被告方明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方明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的透支款不能全部予以清偿,截至2008年2月25日,已发生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4317.32元。银行曾多次催收,她仍不予清偿,为此,起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透支款本金、利息等等,并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08年2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
庭审及判决:
法庭认为,原、被告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持卡消费发生透支后,未按规定的期限偿还应还全部款额,属违规,应依约向原告承担返还透支款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法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透支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4317.32元(计付至2008年2月25日),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08年2月26日至法庭判决确定偿还透支款之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
特别提醒:
两个案例虽然案情简单,引出的法律问题却发人深省,两位年轻人为什么会成为被告?应该引起读者特别注意:
其一、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信用卡消费只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透支消费一定数额的钱款,但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清偿,否则,便是违反了法律约定,必然会成为被告,受到法律的责罚。
其二、了解并认真签署《领用合约》
两位年轻人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请其认真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二人却没有做到“认真”阅读,对“合约”的详细内容,只是“大概看了一眼”。对待合同采取如此轻率的态度,怎么能不出问题呢?
《××信用卡领用合约》对相关问题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银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如果未能在到期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逐日计收的超限费。诸如此类的详细规定是需要认真了解的,并依此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消费者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双方便依法确立了合同关系,分享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是无情的,其中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必须承担其违约责任。以上两案例的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因为他们知道败诉无疑。既然知道会败诉,就不应再拖延,应主动弥补自己的违约过失。
比如,消费者在申领了信用卡后,发现自己无力或不能及时、按期清偿透支款,或者是自己不适于“透支消费”这一方式,宜求助于家人或朋友,筹措资金,尽快清偿欠款,终止信用卡消费及合约。这样,既履行了相应义务,又可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拒不清偿或不能全部清偿透支款,拖延至被起诉、败诉之后,不仅要依法偿还全部透支款,还要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时间拖延越长,其支付的数额也相应增加。如果继续拖延,被告不能按法庭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大了。
其四、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
两位年轻人在违约后的一再拖延,无疑增加了自己或家人的经济负担。同时,还应该看到,比经济损失更大的是“信用”损失。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制度和体系。在发达国家,如果一个人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不仅会影响其在银行的贷款等业务,甚至还会影响到其求职、就业、升迁等,因为,哪一个单位或公司也不愿意录用或提拔不守信用的人。“80后”的年轻人,对这一点应格外注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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