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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召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

来源:甘肃企业信用网 2008-06-13 09:07:09

为交流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近,国家发改委在浙江温州组织召开了“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安徽、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10省市发改委参加了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中

   为交流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近,国家发改委在浙江温州组织召开了“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安徽、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10省市发改委参加了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整规办、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市场学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出席了会议。
 
    根据会议安排,参加联合示范工程项目的省市与其他与会省市代表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总的看,目前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架构。参加会议的13个省市都成立了不同层次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工作的牵头部门,北京、天津、安徽、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陕西、四川、江西、武汉、济南等省市由省、市发改委牵头。二是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取得较大进展。部分省市已经基本建成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搭建统一企业基础信息库以及数据交换平台、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及企业信用基准型评价系统。我省目前已建立了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了一期数据库为数据交换提供中心提供服务,与各单位数据交换作了切口,在17个市建立了专线结点。三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各省市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专业服务、商业运作的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服务市场的主导作用。四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广泛关注和发展。北京市数据交换中心项目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由原来的100万人增加到900万人,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库共采集了533万市民的信用记录,去年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34万份。五是加强了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各地方都根据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有关信用建设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制度,其信用建设确立基本的法规和制度框架。如《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里办法》、《福建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六是信用系统协会正在积极筹备,经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国信息协会正在筹建信用信息专业委员会,已搭建政府和企业的服务平台。七是信用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正在启动。目前正筹建全国信用标准工作组,起草信用基本术语的材料,科学鉴定术语,制定全国、部门以及地方的信用标准指南。八是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以多种形式有序开展。
 
 
    针对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会代表广泛交流了看法和认识。一是框架模式与区域建设模式的关系问题。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统一框架模式在中国很难开展,而目前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迟迟未推出,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先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是必要和合理的。从5省市示范工程来看,政府投资并不多,但创造的社会效益明显。二是标准不统一,是否会成为将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障碍。从技术层面,信息共享需要标准;从行业发展层面上,资源整合也需要有标准。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正积极着手筹建全国信用标准工作组,制定信用标准化指南,起草信用基本术语材料,划分信用等级。三是体系建设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大部分代表认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需要政府给与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相比较而言,国家政府一些部门都在同时进行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更需要注意投资浪费问题。四是关于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问题。一些代表建议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以利于宏观指导地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安徽、辽宁等省已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十一五”规划。五是政府作用与市场推动的关系。现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带头支持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带头现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推进信用服务方式,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行为,加大扶持我国自己的大型信用服务机构。六是关于法规缺位和先行先试的关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表示在国家法律没有出台前,各地出台区域性办法和法规是合理的,地方政府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将对未来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一、 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加强对地方信用建设的指导,适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对中小企业征信、发展信用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等的资金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信用建设主管部门
 
    这样有利于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关系,进一步整合信用数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便于各地的工作开展,从而有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快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个人和企业征信机构在征集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使用的制度安排等方面还有一定障碍。因此,加快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形成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律保障,是目前信用建设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四、加强国家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和沟通
 
        出台协调一致的意见指导地方工作,协调同业征信、联合征信的关系。要注意避免政府部门形成信用信息垄断,应及早向信用服务企业有序开放信用信息,建立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五、加快对社会征信体系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当前应加快征信体系技术标准化建设,对数据字典、数据记录内容与格式标准的研究与制订等基础性工作应尽快启动。
 
六、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中介机构开发试销对路的信用产品。
 
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动和规范,后期的作用在于监督与服务。待条件成熟、法律环境具备后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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