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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金融服务体系不能弱化

来源:人民网 2008-06-11 16:25:32

县域金融服务变得越来越弱   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因地制宜   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   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县域金融服务。然而,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强化,国有大银行普遍推行“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客户&rdqu

县域金融服务变得越来越弱
  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因地制宜
  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
  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县域金融服务。然而,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强化,国有大银行普遍推行“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客户”战略,大量撤并县域内的经营网点,致使县域金融服务越来越薄弱,“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瓶颈。
  县域经济主体具有小型化、个性化和特色化的特点,为满足县域经济微观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必须大力发展具有产权结构优势、低交易成本优势、市场效率优势、信息优势和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重新构建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县域金融体系。 
  从机构的角度看,当前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区域差异性,根据不同的经济背景,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模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必须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坚持市场化取向,打破地域限制,允许跨地区兼并和发展,以实现县域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和优胜劣汰。
  二、强化政策性金融在县域经济中的导向作用。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在县域经济中的功能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功能。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要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龙头农业新产品加工企业的资金投入。二是可以考虑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投资中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从而确保农村和农村经济跟上发展的步伐。
  三、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还可以借鉴国外《社区再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设在县域的金融机构按其存款来源一定比例履行支农服务职能,明确各行分支机构在城乡的资金使用比例,以此来解决县域金融资源大量外流的问题。
  四、设立区域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放宽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允许和扶持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金融组织发展。区域性中小银行在服务县域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它可以弥补国有商业银行向优势地区、优势行业、大中型企业倾斜后,县域金融服务功能的缺陷;另一方面,它能有效地化解银行、政府、企业三方在信贷资金供求方面的矛盾,也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实现资金运用责任与收回责任的内在统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首先,对非正规金融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不只是竞争关系,两者也存在互补关系。其次,积极鼓励正常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通过这种“体制外突破”来推动“体制内改革”,形成县域金融市场的多元化竞争格局;最后,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制度安排。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同时要充分尊重微观主体的创新冲动和自主选择权。
  六、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必须明确农业保险的本质是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并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并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为确保重构后的县域金融体系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政府还必须通过完善金融立法、运用财政政策支持县域金融的发展、加强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规范的金融退出和准入机制等保障县域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以促进县域经济与金融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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