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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汇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初探

来源:金融时报 2008-06-11 16:23:21

随着外汇管理模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换,外汇管理部门赋予外汇指定银行越来越多的外汇审核义务,外汇指定银行既是外汇业务的经营者,又是外汇管理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外汇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新形势下外汇管理部门必须重点突出对银

   随着外汇管理模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换,外汇管理部门赋予外汇指定银行越来越多的外汇审核义务,外汇指定银行既是外汇业务的经营者,又是外汇管理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外汇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新形势下外汇管理部门必须重点突出对银行的监管,不断丰富和完善金融外汇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以外汇监管作为基础手段和支撑,外汇信用体系建设是对外汇监管工作的升华和发展,是从一般性监管向培育市场合规经营行为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一、金融外汇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金融外汇业务监管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为了达到监管目的,还必须有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与之配套,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是完善外汇立法,二是发挥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外汇业务的监管,三是依靠科技手段,建立实时的外汇监测体系,四是依靠金融机构自律管理的作用,五是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系统的作用。监管方法中建立实时的外汇监测体系和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系统都需要强大的信息体系支撑,外汇信用体系建设是对金融外汇监管的延伸和规范,是对金融外汇监管成果的充分利用,是利用信用管理手段促进外汇监管的新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外汇管理局作为外汇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执行部门,利用外汇信用管理手段,一方面规范对涉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银行外汇信用的监管,发挥预警作用,减少风险概率;另一方面对规范经营、信誉度好的涉汇主体与违规的涉汇主体、银行进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006年国家外汇局制定《关于全面推广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通过对外公布1000多条外汇违法类企业信息,震慑了外汇违法失信行为,使外汇违法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外汇局实行外汇违法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四种方式,对涉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主体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供社会公众查询这三种方式披露,对金融机构外汇违法案件信息采取在外汇管理局内部查处案件信息共享。
  从着手建设外汇信用体系以来,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辽宁省分局试行“外汇指定银行合规经营等级评价”工作,其核心观念就是“合规经营等级”评价,即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实现对涉汇主体的分类监管,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而间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增加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从监管对象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劣币驱良币”现象。河北省分局进行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工作,整合外汇局的各项管理信息甚至包括了人民银行的外汇贷款等信息,将按照管理业务分类的信息系统整合为按照经济主体分类的管理系统。同时,将外汇信用体系建设与各项外汇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方面通过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反洗钱和案例曝光等工作,打击外汇违法行为,有效地促进了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满足了企业和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阻断由于外汇供求不平衡和外汇投资渠道不畅而引发的违规失信行为。积极推动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分类监管,继2006年实行经常项下“关注企业”制度之后,2007年7月又着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异常企业”、“关注企业”、“预警企业”的核定工作,主体分类监管的思路愈加明晰。

  二、外汇信用体系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意识缺失,银行、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外汇信用认识不到位,缺乏信用氛围。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目前的现实生活中讲诚信的收益还未能有效体现,而失信的成本却很低,导致失信的短期行为泛滥。如某地市政府部门,操纵某企业蓄意逃废银行债务8000万元,导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上收其信贷权限,将该地区划为禁区。(二)外汇信用立法滞后。由于目前没有系统的信用立法,致使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法律依据。目前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建立,而目前外汇领域的数据使用基本上都属于保密范畴,对其开放和使用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要将其运用到征信管理中十分困难。
  (三)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独立性较高,相对分散,影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外汇领域的相关信息按照业务管理分类分散在不同的系统中,各系统之间的数据没有实现对接,数据剥离存在困难,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个以主体识别的企业基础数据库,因而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没有有效地利用到信用体系中,更未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
  (四)外汇违法信息公开披露标准偏高。目前政策规定的公开披露条件严格,其中对违法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划线标准过高,如对违法金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案件、或是罚没款金额在1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案件才可以公开披露。如此高的违法金额或罚款金额即使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不多见,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更为鲜见。过高的公开披露条件导致该项政策在部分内陆地区形同虚设,找不到符合公开披露的外汇违法案件,从而难以起到广泛的警戒功效和社会效果。
  (五)外汇信用环境仍需优化和完善。我国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短,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成熟度比较差,目前服务对象仅限于银行,产品单一。外汇信用体系建设更是刚刚起步,由于各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实现共享信息,大规模的商业数据库尚未形成,信用环境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汇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完善金融外汇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社会诚信宣传,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一是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与各方合作,以强化宣传效果、提高宣传效率。外汇局要会同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公众媒体的支持,共同组织外汇信用与金融知识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扩张征信宣传的辐射力、影响力。二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让企事业单位积极投身到“守信用、讲信用、重信用”的行动中来。让每一个涉汇主体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珍惜自身的信用记录,利用信用记录来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三是政府要带头讲信用,杜绝政府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
  (二)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建设,颁布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完整的外汇信用法律体系。法制部门应尽快制定信用法规,对银行、企业及个人外汇信用信息采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定,明确征信管理部门职责和信息披露权限,并赋予检查监督权,为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外汇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监管便利。另外,也要立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做好涉外信息披露工作。外汇征信系统可作为社会信用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发挥其外汇诚信的监督作用。在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涉汇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涉外企业信息披露范围,将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统一管理。对于负面信息披露,适当降低信息披露标准,视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级,由外汇检查部门负责涉汇主体违法信息的收集、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承担日常数据的更新和维护,通过负面信息披露放大对外汇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效果。同时结合进行正面信息披露,外汇管理部门可结合监管业务对合规守法荣誉企业信息提交给征信部门纳入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进行正面宣传。正负两方面的信息披露,既可以丰富征信系统数据库内容,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又可以实现外汇局与人民银行的信息共享,本外币联合监管,促使涉汇主体合法经营,有利于维护外汇市场经济秩序。
  (四)加强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外汇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各经济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税务、海关、外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加强信息交流,积极探索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的监管机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与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增强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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