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做了精辟阐释:“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做了精辟阐释:“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这段论述高屋建瓴,深刻有力,为我们指明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和方向。
市场经济要求一定的道德基础,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亚当·斯密也提出了“道德情操论”,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只有当市场竞争行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道德基础时,我们才能避免囚徒困境,才能真正拥有自由选择权,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设置,包含了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其中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即是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诚信既是个体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诚信对于人际协作与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经由道德内化机制使市场主体自觉放弃机会主义行为,实现与交易伙伴双赢。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从经济学理论分析,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晰,交易者一方面难以通过透明规范的方式增进自己的利益,致使交易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交易者也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是会出现损人利己的倾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失信行为,关键在于确立排他性产权,使交易者的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趋于一致。
我国转型期失信行为的产权根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公有产权的侵害,典型表现是“富了方丈穷了庙”;二是有些政府部门对企业产权的侵害,如强制拆迁、乱收费、乱摊派、上收“红帽子企业”资产,等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任务,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做出了明确部署。这也为我们从产权入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体系建设也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经由法制途径遏制失信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二是失信行为所受惩罚的力度。现实中制假、欺诈等失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也不外乎这两个方面:一是被抓获的可能性很小,于是铤而走险;二是即使被抓获,所付代价与失信所得相比也微乎其微,于是屡教不改。
当前一方面亟待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消市场主体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则应改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效震慑”,杜绝“失信获利”的可能性。信用体系法制建设还需以信用服务体系为前提,只有掌握个人和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记录,法制系统才能有效运转。我国信用服务已经起步,但行业标准尚未建立,政府干预色彩过浓,各家机构协调不够,技术设施较为落后,总体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尚有很大距离。信用服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信用服务市场的开放也只是时间问题,有关部门应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战略高度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积极推动我国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唯此才能将信用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建设好。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