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银行的信贷评审中,除了基于财务指标对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能力(计划)进行评估之外,借款人在本行和同业的还款记录也是信用分析的核心。由此产生的信息数据库不仅是贷款违约率、损失率等高级数据库构建的基础,还是整个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商业银行的信贷评审中,除了基于财务指标对企业和个人的还款能力(计划)进行评估之外,借款人在本行和同业的还款记录也是信用分析的核心。由此产生的信息数据库不仅是贷款违约率、损失率等高级数据库构建的基础,还是整个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不过国内首个涉及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侵犯企业商誉的案例显示,国内商业银行在征信系统的设计、操作和维护环节仍存在缺陷。这些结构性缺陷不仅无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还可能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和信用文化建设形成负面影响。
完善的信用体系应该是什么样?这可以从欧美目前的体制中得到借鉴。美国采取了与三家具有覆盖全国数据库的征信局紧密联系的第三方中介结构(信用局)模式,欧洲国家则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在信息采集上偏重于依靠政府的力量,在信息使用上则偏重于市场的力量。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以上的两种体系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外部力量,以避免银行内部的操作惯性可能产生的盲点,分散单个系统潜在的操作风险。
国内目前还处于政府平台较宽泛、银行体系较封闭的阶段,外部机构参与的力度依然不足。当深圳于1999年和上海一起被选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的试点城市后,四大行在几年内对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系统反应冷淡。直到2004年,四大行在深圳的分行才陆续加入,使鹏元资信的个人信用系统得以在深圳与央行的个人信用网并列。
近日镇江市法院判决某银行败诉,法院认为,由于银行操作差错,造成一家信用企业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有“不良贷款”116.8万元。银行对于企业信用记录的“误判”,导致原告存在不良贷款的记录,已经影响到原告的正常贷款申请。事实上,同样的情况在个人信贷领域也屡屡出现。今年初汉口某银行内部系统就曾经把一位还款记录良好的医生归入“禁入”,即“最没有信用”,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
安邦集团首席分析师陈功对此强调,信用记录由第三方操作,是基本的风险常识。由于风险是个系统问题,银行自身决策很可能涉及客户及同业的利益。从利益回避的角度看,银行也无法完全保证决策的客观。他认为,类似判决将增加银行面临索赔的可能性。
事实上,镇江案例的后果不仅在于银行失去了放款机会,以及可能面临的经济赔偿,银行的声誉和信贷管理体制也将遭受质疑。在系统设计和操作层面,上述企业变更名称和归还银行借款发生在2001年11月以前,银行从2003年开始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而问题的暴露却出现在2006年新的贷款申请流程中。如此长的时间跨度,足以说明其间进行的诸多业务环节均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这一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的“误判”,显示系统设计在(单据、签名)交叉验证、审核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或者说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的匹配还有待改善。此外,基层信贷员对于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缺少深入了解,过分依赖系统和流程,也是造成此类操作风险的隐患。
更严重的是,以上种种缺陷体现了部分银行处理重要参考指标-——在本行还款记录的随意性,这意味着银行或银团在考察企业(个人)的借贷动机,以及掌握真实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上都缺少可靠依据,更谈不上准确计算风险/收益比例。
如果系统在设计之初就具有隐患,运行中的操作风险将随着业务量的猛增呈指数级放大。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大量未产生历史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涌入这一系统,商业银行现有征信管理模式的缺陷可能在一些环节集中爆发。笔者认为,除在技术和制度上进行改善之外,在信用记录等环节逐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压力,也应该是商业银行构建现代信用体系的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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