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的成文日期是4月7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
该通知的成文日期是4月7日,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旦将所得税每月缴付,则资金流动率将有所下降。《通知》同时还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做出规定: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早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利润率要求相比此前有所提高,此前企业预缴所得税利润率一般以15%计算。
据悉,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预缴已经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有地产公司表示,对比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新的内容与目前正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并没有太大区别,目前企业基本都是按照季度缴纳税款的,而列表中的预计利润率也和目前缴纳额度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实际上,由于内外资所得税并轨,房地产企业缴税比例从之前利润的33%下降到今年的25%,以此比例计算,利润率的提高并不会对整体支出造成大的影响。
但有企业表示,如果预缴税收由按季转为按月征收的话,还是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财务压力。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