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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建设政府推进是关键

来源:建筑时报 2008-06-03 10:34:51

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问题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发展密切相关,要根据国家的信用法规,以社会信用体系为依托,结合行业特点,进行选择、安排和创新。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规范

 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问题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发展密切相关,要根据国家的信用法规,以社会信用体系为依托,结合行业特点,进行选择、安排和创新。

  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规范对象是市场主体,而这些市场主体同时也是社会范围内的企业,他们的信用状况不仅影响建筑市场,还会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筑市场的征信数据库、评级方法、担保品种等,应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对接,信息共享,以减少重复建设,提高信用信息利用率和信用管理水平。
  
  要大力发展建筑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与管理,通过登记、备案、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确保信用服务机构规范经营,能为建筑市场提供真实、可靠和完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

  与国家信用法规的关系问题

  国家信用法规指导整个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要密切关注国家信用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避免行业信用法规与国家信用法规的冲突和不一致。对于国家信用法规没有规定的“空白”地带,建设部和行业协会要在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方案和建议,积极参加国家信用法规的修订工作,并结合行业特点,颁布和实施本行业的信用法规和条例等。

  信用理论研究和信用教育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信用理论滞后于实践,应积极开展专项研究工作,如建筑市场信用经济学、信用制度、信用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等,组织研讨会,委托专门机构或高等院校进行研究,为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在信用制度建设实践上,可以在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开展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试点,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推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需要专门人才,信用管理专业具有跨学科性和应用性,在信用管理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可开办本专业的大学教育和在职培训。目前,应积极开展短训、进修、研讨会、函授和内训等形式的专业培训,以缓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

  关于信用评级的标准、指标和方法的制定问题

  信用评级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并且牵涉到评级对象的切身利益,如果指标选不好、标准不合理、方法不科学,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会受到质疑,很难推行和实施下去,反而会加大信用制度建设的难度。当前,建筑市场信用评级的标准、指标体系和评定方法还有待深入研究。同时,应抓紧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以及相关信息的开放,形成信用信息平台。

  防止软约束现象出现问题

  制度约束可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信用制度的正式约束方面,通过颁布信用管理法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则等,可在短期内取得很大进展。但在非正式约束方面,如信用文化、价值观等,需要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容易出现软约束现象,使得信用制度大打折扣。

  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和一些国际惯例,规则可以移植,可以输入,以减少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但非正式约束却难以从国外移植,需要长期积累。只有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相容,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再好的制度,由于不合国情,或由于实施中非正式约束的缺失,都会变形,都会失效。因此,要加强非正式约束的建立。

  要加大舆论宣传与监管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注重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强化个人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人士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其信用自律机制,重视群众和新闻媒体对信用制度、信用环境的监督作用。

  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定位问题

  从本质上讲,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该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途经来解决问题。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信用制度供给不足,需要政府主导,需要采取强制式制度变迁,加快信用制度建设步伐。政府在推进信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有长期规划,分阶段实施。要秉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法律保证、权威发布、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的方针,明确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职能,启动市场,培育市场,搭建信用信息平台,授权有关机构开展信用服务等。在市场运作方面,政府要淡出市场,对于信用服务的具体办法,如信息采集和使用方法,评级指标和模型等,应放手交给信用服务机构来制订。在这一阶段,政府的职责就是加强建筑市场和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

  从建筑市场信用结构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身的信用也是重要的信用组成部分,整个建筑市场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然能有效地推动信用建设进程,制定的制度与规则也更易于被市场主体所认可和遵循。反之,一个弱势政府如果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其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可见,政府信用是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前提,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而且,信用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政府的信用和形象,并推动整个建筑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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