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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用捡到信用卡取钱属于诈骗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31 10:13:05

今后,用捡来的信用卡取钱,检察机关将统一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给予的明确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用捡来的信用卡取钱,检察机关将统一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给予的明确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国家还没有明确的定性。近日,成都的两名男子分别在不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都发现了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于是,他们都从捡来的信用卡里取了钱,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然而,相同的行为,却被追究了不同的刑事责任。两人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从一般的储蓄卡已经发展到工资卡、理财卡、交通信用卡等多种形式。信用卡以其便携、手续简便的优点为用户所青睐,应用到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银行信用卡发卡量为9026万张,较上年同期增长82%。

  但是,随着信用卡使用量的增加,信用卡遗失、被盗等事件也普遍发生,严重困扰着使用者们。一旦罪犯在捡拾或盗取到他人信用卡后,冒名取款,就会给用户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时人们就需要用法律的武器去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据悉,上述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信用卡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用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按客户是否需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准贷记卡则是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的信用卡。

  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一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

  信用卡诈骗罪还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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