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国人大多表现为极度的困惑。其实,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并不是莫明其妙就降临到我们头上的,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面对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国人大多表现为极度的困惑。其实,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并不
面对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国人大多表现为极度的困惑。其实,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并不是莫明其妙就降临到我们头上的,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面对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国人大多表现为极度的困惑。其实,当前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并不是莫明其妙就降临到我们头上的,它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
1、信用危机产生的文化根源
信用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现象。中国具有漫长的农业社会,中国传统文化也产生于那种围绕土地形成的以农业生产为主导的、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小家最终构成国家的社会结构之中。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家庭的放大就是宗族,宗族的放大就是国家。这种文化背景下,家庭成员片面地依赖并服从家长,家族成员还是片面地依赖并服从族长,而广大臣民也是片面地依赖并服从国君。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就其实质而言,呈现出一种整体扼杀组成整体的个体的现象。并且,它强调的个体服从整体,并不是服从自我,而是服从他人,服从是以奉献或者说自我牺牲为前提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当人们强调整体时,这个整体并不是真正代表组成整体的个体的。个体必然被淹没在整体的海洋里,个体较少受到重视。这与西方文化强调和重视个体、宣称人是目的的观点,形成鲜明的对照。在西方,人们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由契约关系才组成社会,政府和社会这些整体必须体现个体的思想与意志。而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必然是身份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我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所讲求的诚实信用并没有受到成文典章律法的约束,因而人们的行为更多的是受道德的教化和宗法力量的约束。这也是我们民族缺乏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传统,就是十分重视个体的修身养性,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何也",统治我国二千多年的儒家学说把"仁、义、礼、智、信"作为修身养性之本。这本无错。但它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人人都在修身养性,讲究的是内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脆弱的道德防线,极易被利益撕破。再加上民众的趋同心理,极易培养出一种冷漠的社会情绪,这一点,已经为事实所证实。鲁迅先生当年抨击的国民的劣根性,并没有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后就自行消失。曾几何时被国人视如生命的"面子",如今在许多人那里,已经变得一钱不值。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将逐步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随之纷纷涌现,如果我们再用弱性的道德来约束,这样的机制就显得非常脆弱。
2、信用危机产生的政治根源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废墟上建立的。此前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并没有发展成熟,中国基本上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农业国家,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特征的信用体系本身就发育不全。加上社会战乱不断,盗匪当道,何谈信用体系的建立。
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由于实行严厉的计划经济体制,信用体系的建立变得不再重要起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完全由政府包揽,个人和企业都是政府大棋盘上的一粒粒棋子,只有服从,没有什么主体意志,而民间只存在简单的交易行为,它在经济生活中的份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已变得微不足道。
十年动乱对人们信仰的摧残,也是导致改革开放后脆弱的信用体系濒临崩溃的决定性因素。动乱造成的信仰缺失,使公众无所适从;从长期的禁锢下走出的人们,面对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也感到一种盲然无措。在这思想的荒漠上,劣质的种子正好得以生长。
3、信用危机产生的制度根源
①与我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制度背景有关。文革结束后,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一心一意发展经济的路子。改革初期,政府采取了渐进的方式,逐步解决涉及所有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行"双轨制",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双轨制为改革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与机制,这对改革的成功是有益的。但是,这也导致了一些负面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在所谓"体制内"躺在国家提供的暖床上,高枕无忧。企业领导人的主要精力是在大大小小的上级部门中进行所谓"运作",以取得上级无偿划拨的资金和生产资料。大量珍贵的资源被用于重复建设,长官意志和无知也造成大量浪费,同时产生了寻租行为。另一方面,在体制外运行的民营企业、个体公司及大量财务不健全的皮包公司为了在"公有制"这块肥肉上能分得一点利益,也无孔不入,从而滋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相当数量的国家公务人员借机寻租,这个时期也产生了新中国建立后第一批暴富阶层。这一时期改革的后果一方面是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就是使我国本来就十分薄弱的社会道德体系遭受致命打击。同时,改革到了此时,也遭遇到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国有企业领导人面对从银行和财政取得的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之间互相拖欠的货款,他们并不在意,因为这些都是"公家"的,因而,就不存在归还的问题。而这正是企业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
②缺乏催生信用机制的制度与机制。市场的形成是以信用为前提的。自我履约是依靠私人机制履行合约的履约形式,是建立信用的关键与基础。自我履约和自我约束的前提是重复博弈以及由此派生的声誉机制。在一次性博弈中,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信守承诺的激励,只有当交易的双方目前进行的交易是未来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双方才有可能采取相互合作的态度。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信用的主体很难做成交易,失信的交易主体在长期中不可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随着我国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数量的增加,企业间合作的选择集扩大,企业间再次相遇的可能性下降,对重复博弈的需求也下降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信息渠道不畅通,企业建立和维持信誉的动力普遍不足。如果企业欺骗了一个消费者,而这一信息要很长时间才为所有消费者获知,企业短期内的理性选择就是继续欺骗其他消费者,谋求因为信息优势带来的收益。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经营行为存在着极其明显的短期化特点,只做"一锤子买卖",不愿维持声誉和积累商誉这样的无形资产,根本就没有长远发展的战略思路。
③地方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是产生信用危机的源头之一。在改革开放进行过程中,市场机制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主导机制,中央政府主要从事宏观调控,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少,但地方政府出于对政绩的追求,依旧热衷于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事实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什么时候这种现象还存在,那么,寻租行为就不会停止。所以,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换已经变得十分急迫。
当社会风气一天天变得不如人意时,有些人一味地对西方的影响大加指责,却忽视了自身制度因素的不足,这未免有失偏颇。
4、信用危机产生的法律根源
当前我国有关经济立法工作开展地有条不紊,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普遍存在极其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只有对违反合约的行为进行惩罚,让玩弄欺骗伎俩受到严厉的处罚,使得有关人员付出必要的代价,使实施坑、蒙、拐、骗的行为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才能杜绝信用不足的普遍现象。由于我国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法院的人、才、物仍然把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存在任意干涉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现象,造成有法难依的现实困难,因此,法院打"白条"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执法不力,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为谋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人为干扰公共规则的结果,直接助长了信用缺失态势,最终不仅形成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限制因素,而且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和有序大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的底线,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应该是规范、完整和无可挑剔的。但恰恰在这里,法律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立法质量令人担忧。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几乎涉及各个领域的3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30000多个规章,大致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法治格局。[4]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立法水平偏低,立法程序也存在急需改进的地方,这些因素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如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文存在明显的漏洞,缺乏可操作性,重复、矛盾,对国家生活干预的滞后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其二,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加重了人们对法律的漠视。其三,"执行难"挑战法律的强制力。只有对违反合约的行为进行惩罚,让玩弄欺骗伎俩受到严厉的处罚,使得有关人员付出必要的代价,使实施坑、蒙、拐、骗的行为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才能杜绝信用不足的普遍现象。但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重审判、轻执行的问题,已经到了使法律颜面无存的地步。国家审判机关使法律的尊严仅仅停留在一张白纸上,成为法律白条,这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为社会树立了一种反面的榜样。积重难返的"执行难"问题,一方面把众多企业推进破产的深渊,另一方面逐渐形成一种恶劣的社会风气,因失信而引发的绑架人质等暴力事件,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危机。其四,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法院的人、才、物仍然把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存在任意干涉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现象,造成有法难依的现实困难。执法不力,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为谋取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人为干扰公共规则的结果,直接助长了信用缺失态势,最终不仅形成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限制因素,而且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和有序大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5、信用危机产生的政府因素
市场交易各方履约的另一种形式是强制履约。强制履约需要借助第三方对违反合约的一方实施惩罚来保证。重复博弈和声誉机制的有效性需要一系列的制约条件,基于自我约束的履约机制存在着不可忽略的局限性。因此,政府公共制度设计与安排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有必要引入政府变量加强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政府对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该立法,进行有效的规制,以防患于未然。客观地讲,政府在恢复市场信用体系方面是做了一定的工作的,像清理三角债运动和现在正在进行的维护经济秩序活动,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回顾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工作,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上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业绩,但凭心而论,在构筑我国的完整的信用体系上,成果并不显著。而在西方,通过150多年的努力,各国已经构筑了一个完整而规范的信用体系。企业和个人大量的经济行为的准确而权威的记录构成西方信用体系的基础。个人"隐私权"仅限于政治、信仰和私生活方面,一旦涉及经济活动,则不允许隐瞒秘密。国家有专门机构,把每个人的还债、付账、工资、失业等情况都记录在案。为防止洗钱,美国联邦调查局还要求银行把任何人的每一笔一万美元以上的收支报告备查。在这样严格的监督下的各种记录构成了个人及企业业绩和信用记录。
西方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是有赖于依法建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结果。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虚假信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不仅要受处罚,而且要对股民赔偿损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一系列的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案,涉案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严厉处罚。这无疑助长了践踏法律、践踏信用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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