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试论建立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30 09:15:29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就是说,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应当建立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就是说,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应当建立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但我国目前这一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在民事立法中尚没有建立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应当尽快建立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那么,我国将要建立的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应当是怎样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呢?

    一、关于信用权的内涵。在拟建立的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中,信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权利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信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信用权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权,则是其在自己的名誉之上的人格权利,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信用权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权与自然人的信用权均属一种人格利益,但二者有所不同。安博尔信用评级教您如何成为信用优质企业,其一,信用权体现的价值不同。自然人的信用主要是社会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是否诚实守信所作的评价,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团体组织,其信用表现为整个组织的社会形象,即社会对其整体是否诚实守信所作的综合评价,信用之于企业为一种商誉。其二,信用权联系的财产利益不同。自然人的信用是一种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联系主要在于信用损害会使自然人遭受财产损失;而法人的信用,特别是企业法人的信用,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直接和密切,甚至其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财产,对于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发挥着重大影响。

    二、关于信用权的内容。依法确立的信用权,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主体有权保有和维护自己的信用社会评价,从而获得社会应有的公正评价;二是权利主体有权以各种救济手段排除他人对自己信用状况的侵害。此外,企业法人的信用与商业竞争直接相关,其名誉权的内容还应包括有权用自己的信用保持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自然人的信用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信用权的属性。未来建立的信用权,其属性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信用权为专属权。它专属于特定的主体而不能转让给他人,亦即只有相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才能享有。二是信用权为绝对权。信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特定主体所享有的信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换言之,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信用权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人格权不同,信用权不是支配权,权利人不能对客体直接进行支配。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将自己的信用权转交给他人享有。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与其原始主体相分离,比如一个企业法人被其他企业法人兼并后,其信用权即发生转移,从而既非为其原始主体一直保有,亦非为其受让主体生来固有。

    在建立我国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全方位加强信用权立法。我国现行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在现行法律文件上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这些只言片语的概括性规定,与建立完善的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因而必须通过进一步加强信用权立法,建立完善我国的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据悉,即将出台的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抵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并作出了与之相配套的其他一些具体规定。为了使相关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各级立法机关都应注意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加强信用权立法,使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更加具体科学,贴合实际。

    2、依法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使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护诚实守信者信用权益的目的,应当依法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相应的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资料,合理使用信用资料,依法公开披露企业资信情况。安博尔信用评级教您如何成为信用优质企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有权查阅、抄录、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这样,不仅可以使诚实守信者的优良信用业绩得以展示给社会,并借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商业机会,还可使那些有欺诈劣迹者的不光彩信用记录公之于众,减少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机会,使相对人的经营风险得以降低。

    3、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建设进程。建立并完善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是一个长期、复杂、渐进的过程,它贯穿于有关方面的各个领域各项工作各个层面,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为此,在建立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过程中,除需加强信用权立法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外,还应注意在多个方面实现新突破,使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切实落到实处。一是大力开展信用权法律宣传活动,使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为尽可能多的人所熟悉了解;二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首先诚实守信,带头使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积极推进信用市场化运作,使诚实信用者尽可能多地获得相应经济利益;四是做好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建立信用信息网络;五是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确保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转。

    总之,为了使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精神切实落到实处,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快得到完善,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权基本法律制度。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被新消法改变的世界


网络 2014-03-15 22:00:17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