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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财产保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东方法眼 2008-05-29 17:14:11

财产保全工作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诉讼措施。当前,在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工作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给法院审执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惠山法院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并结合工作

   财产保全工作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诉讼措施。当前,在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工作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给法院审执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惠山法院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建议。

   存在问题

   1、如何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做法不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可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甚至只交有关证书复印件)即可,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现金担保,有的法院甚至会将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这些不统一、不规范的做法极有可能导致财产保全工作陷入被动,发生“担保瑕疵”现象;

    2、担保手续不规范。许多申请人只在申请书中写明“以自有财产担保”,但并未提供其他实质性的担保财产的资料,有的法院或审判人员没有认真指导当事人如何提供担保,有时为避免当事人提供这样那样的财产资料麻烦,甚至要求当事人写一句“以自有财产担保”简单了事。

    3、 第三人担保时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较为普遍。第三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其提供财产证明资料,若无法提供,也应要求其提供单位近期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方能查明和确定第三人的资产情况和担保能力,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第三人未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就采取了保全措施;

    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有的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汽车、房产等财产时,只到产权监理部门办了协助执行手续,有的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只到银行办理手续,都未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告之己采取了哪些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也有简单地将财产保全裁定书发送被申请人的情况,这些做法均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完善建议

   1、高度重视,确保财产保全规范性。法院和审判人员应把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作为提高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依照“慎重保全”原则,切实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规范采取保全措施,对审判实践中的不规范、不统一之处积极寻求解决方法,最大限度追求案件的有效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使当事人主动申请保全的意识增强,促进案件调解率的提高;

   2、高效快捷,确保财产保全及时性。严格遵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效规定,强化时间观念,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以最快速度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执法,确保财产保全的效果;

    3、联动配合,确保财产保全有效性。立案时严格审查,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相关担保资料,把好进门关;业务庭审判人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再次审查,特别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由审判人员担负全部的审查义务,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审管办、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产保全工作;

    4、规范操作,确保财产保全廉洁性。在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时,要求审判人员坚决做到“三不”要求,即不自行收取保全申请费和担保金,不使用当事人车辆和接受当事人吃请,不与当事人协同外出保全;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工作事后监督机制,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提高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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