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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05-29 09:07:33

一、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依据:

一、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三、所需资料:

(一)《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1.接收复议申请;

2.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对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或转送

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

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

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被申请人执行。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5)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8)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7.终止复议

(1)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1.2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5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申请人在税务决定做出之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没有书面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岗要写明申请人口述的撤回申请的理由、时间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3)对申请人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同意撤回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制作和监督执行

1.审理结束后,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2.税务行政复议环节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过审理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在期限届满5日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分别送答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岗应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税务行政复议岗负责提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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