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员”以承揽业务为名提供上门服务,但是企业将12台笔记本电脑交给“速递员”投递后,“速递员”却和12台电脑一起蒸发。记者昨天获悉,宣武法院审结了建龙钢铁控股有限
最初一位自称某局业务主办的马某主动与建龙公司联系业务。此后,桑某按照建龙公司的电话通知,21次前往该单位上门服务。2005年2月1日,建龙公司再次在办公地点交给桑某12台笔记本电脑,要求通过特快专递送往宁波,建龙公司同时支付邮费和保价费。但是当建龙公司得知宁波方面始终未收到电脑时,再也联系不上桑某了。后建龙公司起诉要求速递局赔偿电脑价款77315元并退还邮费保价费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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