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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与行政管理职能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7 10:09:39

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是政府两项重要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这两类管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展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主要是运用法律和行政办法,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很大程度上也是非常有效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发生的巨大

    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是政府两项重要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这两类管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展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主要是运用法律和行政办法,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很大程度上也是非常有效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发生的巨大变化和管理对象出现的新特点,以往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显得越来越难以适应,必须改革创新。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例,近年来,我国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其涵盖经济生活领域之广可以说前所未有。各种行政措施的实施确实产生了一定效果,但行政成本很高,且法不治众的现象普遍存在,整治过后故态复萌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起长效治理机制,就必须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的同时,寻求管理方式上的创新。  
        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解决上述困扰。即通过建立起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依法传播机制,有效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大失信成本,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社会的矛盾,从而鼓励守信、惩戒失信,对失信者实行社会联防。通过这种机制的作用,使诚实守信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交往机会、良好的商业信任和交易条件,从而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使失信者则付出沉重的代价,“一朝失信,处处受阻”。这就迫使人们为了自身利益愿意遵守诚信规范,从而大量减少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市场监管的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有效性,这有助于解决目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管不过来,管不好”等难题。

        以人口流动性管理为例。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管理流动人口主要靠户口和人事档案制度,通过户口档案和组织介绍信就可以了解某人的基本情况。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我国人口流动性加剧,滋生了大量难以预防的欺诈行为。因此,亟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原来那套具有单位背景的个人信息变成一种在全社会范围内可检索的个人信息,这对改进社会管理具有明显的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能够调动全社会的人参与其中,这将对人的失信动机产生心理震慑,对失信者的联合抵制也比行政处罚有力。信用信息的收集查询体系建成之后,可以用于经济领域,对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改进社会管理也有积极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管理方式的创新,可以依靠互联互通的信用网络,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使用,并且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约束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利用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往往可以把外在的信用约束变为内在的诚信自律,能起到低成本、高效率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当然,社会信用体系也有自身的作用范围和局限性,不可能完全抑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违法行为。因此,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必须采取多种行政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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