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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制约因素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27 10:08:22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现阶段,我国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 一、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在我国,诚实守信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但是,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现阶段,我国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
    一、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在我国,诚实守信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但是,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忽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使很多企业对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所以,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成为普遍的企业行为。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以致信用的失衡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
    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却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以致一些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据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为289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
    三、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在征信国家,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相当高,征信业十分发达。所谓征信国家,就是具备较为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信誉且公正的征信中介服务在全国普及,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
    征信服务的主要业务是:受客户委托,在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和消费市场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以及国内公民和境内外国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评级、保理和商账追收等。这些信用服务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范围内,对商业活动中各种客户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提供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规范管理服务。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通过市场化的征信手段将其列入失信的“黑名单”,并对其不良记录通过正常渠道传播,在法律允许的期间内影响其市场交易能力和受信能力,且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注册新的企业。这些处罚不会简单地随着个人和公司的破产、停业而消失,使得他们无法在各种市场上生存,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发达国家的征信业是一种重要的服务行业,并且正在作为一种国家商业规范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在征信国家,征信调查咨询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都有较快的发展,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经过长期的竞争,已经形成一些规模大、业务覆盖面广、信用数据库完备的大型跨国信用管理公司。如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在资信评级行业,美国国内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它们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穆迪和标准普尔两家公司实力雄厚,国际声誉好,其他国家在建立本国的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时大多受到它们的影响。
    我国是“非征信国家”,因而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以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我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
    第一,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征信产品的意识;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征信产品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的需求不够,很多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第二,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我国有实力提供高质量征信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导致了失信现象愈演愈烈。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已经试点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个人资信管理方面是一个探索和突破,但目前仅在较小的范围内试行,尚未形成市场共享的信用资源。
    四、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
    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
    对于征信国家而言,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已经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征信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例如,美国的邓白氏公司所建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
    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有些还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五、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
    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
    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社会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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