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是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推进这项工作所要做的工作很多,从我国实际出发,当前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与执法 首先,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相关法律中,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是我国面临的紧迫任务。推进这项工作所要做的工作很多,从我国实际出发,当前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与执法
首先,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相关法律中,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特别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方面,还不够完备、有效,国家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包括对所有权、债权、期权、契约、信用权等所作的界定和规范,也包括对各种权利转让和流通制度的规定。另外,有必要考虑修订若干特别法规,如关于债权管理、关于逃废债务处罚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所有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债务重组中,坚持债权人主导的原则,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对逃避债务的单位要处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从司法上落实法律责任。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只是为规范信用秩序建立法制保障创造了前提,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具体落实法律责任。当前,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是在诉讼审判方面,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证司法公正。诉讼管辖要贯彻以诉方、债权方所在地为主的原则,避免地方保护、避免人情关系干扰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弊端。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受到法律制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
二、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与管理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首先,实现经济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适当分离,实现这种分离的关键是各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只有实现了这种分离,各级政府才能从繁杂的企业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也才能真正有效地实施宏观管理。其次,实现国家所有者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的适当分离。为此,一方面,应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以规范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与企业作为营运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以间接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坚决杜绝官商和公共管理人员在市场运作中寻租、“搭便车”现象,切实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益和效率。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1)实行行政法治,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和司法独立等体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管理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程,有效地转变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选择,进行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创新,整合各种社会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行政效率。(2)引进民营企业从事有关公共管理的服务活动。将部分行业的管理权限授给相应的利益集团和中介机构,让其对行业进行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在行政分权的基础上,降低由特权所造成的腐败的可能性;将行政法治思想作为行政文化的核心内容进行培育,从行政意识形态的角度,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和经营的公共管理模式。
第三,发挥政府作用。即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宏观指导、调控与监督作用。中央政府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制度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抓紧制定关于信用的国际化标准。在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质检等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调动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积极性,促使其加强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搞好信用制度建设必须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
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体系
首先,建立资信档案制度。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其首要任务是征集完备的个人、企业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包括个人自然情况、个人税务情况、个人司法记录、个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记录、个人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及个人资产情况等内容。鉴于我国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是拥有个人信息最丰富的两类机构,因此信息的收集应以这两类机构为基点,一方面,在税收、财政、审计、司法部门进行个人信用状况调查,另一方面,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个人资产情况调查。
其次,建设信用评级队伍。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当前,我国的资信评级人员较少且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严重影响了我国资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人员的质量,一方面应加强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壮大资信评级队伍,另一方面,应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资信评估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
再次,发展信用中介机构。(1)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中介介机构的民间管理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组织化程度。(2)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的联通互补机制,动员和组织履约守信的企业、个人或社团组织积极参与,成立信用联盟。通过联盟的社会信用服务合作机制,积极联系本行业的从业者,制订社会信用服务中介业的行业规范、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从行业角度推进相关法律的出台;组织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约束和惩戒,使无商业信誉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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