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考虑社会信用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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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7 10:02:0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就应该肯定其行为就是守信的行为。所有的失信失信行为实质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考虑社会信用体系问题。 一、在经济领域,所有的失信行为从本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就应该肯定其行为就是守信的行为。所有的失信失信行为实质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考虑社会信用体系问题。
一、在经济领域,所有的失信行为从本质上来分析都属于违法行为
比如说,1991年底全国企业间三角债约为2000亿元,1994年底上升到7000亿元,2006年已逾万亿元。企业间的相互拖欠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又如说,上市公司制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串通庄家做市,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秘密”。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法制的漏洞,疯狂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货物,最后导致上市公司亏损,甚至濒临摘牌。
再比如,2004年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案件23.05万起,比上年增长36.86%;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总值38.81亿元,比上年增长95.61%;全国共捣毁窝点5.16万个,是2000年的4倍多。
上述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只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我们不能割裂社会信用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的联系,把社会信用体系孤立起来,否则会使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标准出现多元化,不利于建立法治权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只有放到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考虑才具有制度意义。与法律无关的纯粹道德意义上的传统信用问题不属于社会信用制度考虑的范畴。
二、信用缺失的原因之一是法制不健全,而治理信用缺失重要措施主要是健全法制
发达国家非常健全的征信系统和征信业是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没有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那就没有政府信用和法治权威,征信系统和征信业就不可能存在,再好的征信系统在实践中也会变形。
商品市场、资本市场、消费市场的失信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比如说,企业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虚假广告、拖欠职工工资等,就分别违法了《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和个人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就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造假就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滥用职权就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
信用缺失与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紧密相关。经济领域失信行为严重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解决经济领域的信用缺失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强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建立起法制的权威。如果没有法治作为支撑,就不可能真正形成公平竞争、诚实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信用体系也难以建成。
三、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监管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仍然不可能完全避免欺诈与造假等信用缺失现象
2007年5月23日,美国监管当局发布一份措辞严厉的报告,强烈指责抵押贷款巨头—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Fannie Mae,简称:房利美公司)违反会计操作规程做假账,在1998年至2004年间为高管人员牟取大量不当红利、欺骗投资者,称该公司“利润与收益平稳增长”。监管当局发现:房利美公司高管在1998-2004年期间,操纵会计报表以非法获得数百万美元的奖金。
同一天,美国联邦住宅建造商监督局(OFHEO)和美国证交会宣布,对发生财务丑闻的房利美公司处以4亿美元的罚款。房利美公司是由美国国会创建并获得政府信用支持的抵押贷款公司,主要职能是购买抵押贷款资产,然后将其重新打包为债券出售给投资者,从而支持美国的房地产市场。2004年下半年开始,房利美公司由于财务丑闻,不断受到政府的调查。2004年12月,美国证交会要求房利美公司重新提交其2001年以后的财务报表,涉及金额110亿美元。
2003年,另一家同类型公司—房地美公司因在2000-2002年期间隐瞒50亿美元收益而被OFHEO罚款1.25亿美元。房利美公司因110亿美元假账而被罚款4亿美元。美国联邦住宅建造商监督局董事詹姆斯"洛克哈特(James Lockhart)表示,监管当局此举表明,今后会对大型金融机构此类违规行为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企业不合法的行为和松散的内部治理是无法容忍的。
OFHEO还透露,房利美公司承诺实行新的会计管理和内控机制,将自己的贷款资产组合上限为7270亿美元。在没有获得OFHEO批准的前提下,房利美不得提高其抵押资产组合,并全面重塑其企业文化。
美国财政部副部长罗纳德"卡洛斯表示,有关监管当局对房利美公司过去错误行为的清算,将促使美国国会强化对房利美、房地美及其他政府特许的抵押融资机构的监管。
对超出合理边界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各国大多从监管失灵或者法制不健全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补救,很少有寄希望于单纯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由于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从多角度研究法制不健全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已成为发达国家规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法制不健全角度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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